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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24-01-17

认真地,郑重地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的入党申请,这个过程是入党过程最重要的一环。对于有甘愿献身祖国的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组织是很多人毕生的追求。优秀的入党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小编特别为你收集的“土地确权工作计划”,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1

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

2、申请和审查相结合原则

由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3、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轻农民负担。

4、急需优先原则

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5、试点先行,全面覆盖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先在一些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本行政区全部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其中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农村

集体土地统一登记造册,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颁证。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市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步骤: 1、2011年6月底前,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为确权登记发证做好准备。

2、2011年7月—12月底,确定协作技术支撑队伍。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3、2012年1月—2013年6月底,全面推开并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4、2013年7月—12月底,分级上报数据,完成全市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申请要件

(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主体

1、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

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

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

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受理、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办法进行。

1、申请。由土地权利人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查看时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1)初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村民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土地来源合法性等,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2)复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公告和审批。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确权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第4项规定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要在细化调查村小组权属界线和开展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获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解决调查和测量经费,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政策界定。

1、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

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

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于每月的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土局。

2、宣传动员群众。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切实保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二)加快地籍调查和地籍信息化建设。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尽快确定测绘资质单位,加快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在调查确权基础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2

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篇一: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 2011]6 0号)和省**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 到2 0 1 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

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2)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村级地籍调查可按1:500和1:500进行

基础地图为1000比例尺或1:2000比例尺地图(同一县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图采用相同比例尺)。

三、工作步骤

各地要按照**组织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地点开展农业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 准备阶段(2001年7月-2011年10月)

1、设立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

2、编制方案。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认划界意见。各市要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

1万个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测线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购买开展工作所须的设备(**接收器、计算机、打印机等)、打印调查**等。

4、培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权属边界调查、划界、**定位技术操作等。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中介机构在勘察、土地登记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帮助开展这项工作。

(2) 实施阶段(2001年1月至2013年10月)

1、权属确定。按照市、县(市、区)人民**的统一部署,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负责召集专题会

建议研究确定所有权边界的方法和措施,并负责实施。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组织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边界调查和立项工作,并与需方签章确认。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2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登记完成后,宗地号、土地类别号、界址号、宗地图编制和要素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

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 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对每一个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代为行使。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向每个土地使用者确认。严禁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扣留、拖延发放土地权证。

8对有争议的土地、插花用地、飞地和无所有权的土地,要处理好。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飞地权属确定的,应当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

【第二部分: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xx村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遵照***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xx府发[2014]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结合本组实际,经集体讨论确定本组实施方案。

1、 该群体人口、土地(水田)基本情况

12008年延包土地:10户45人,水田面积36.47亩,共54亩地(水田)。

2. 2014年,有农户10户36人,水田面积36.47亩,有田地54个(水田)。

水田确权登记讨论决议

1、按照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基础,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以此次登记前最后一次承包关系为依据,全组水田36.47亩全部确权确地,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本组没有人员死亡,基本不作调整,出现人员死亡,按前后次序的调给新增人员。

三。要享受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待遇,必须是该群体的农业户籍人员。

4承包水田不得废弃。如果有弃地,将不再享有土地分配资格。

5水田承包10年内,集体和国家征用土地,所有资金归承包人所有,但必须征得集体同意。法定合同期满后,同一内部人员享受待遇。

三、水田确权登记步骤

1、经村民推选***同志为确权理事会理事长,***、***同志为成员,负责本组确认地界,处理矛盾纠纷。

2查找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信息表。

三。承包地块的面积、四个方向和空间位置由农民确定。

4、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四、时间安排

根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当在2014年9月1日、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

2014年xx月xx日

【篇三: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南湫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环政办发

[2016] 95号《关于印发环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6月起,完成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17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分二步实施:第一步是2016年6月底由洪涝池村先行先试,并在全乡全面启动,2016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2017年10月完成自查工作,接受省市验收。

三、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应当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决议。要实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确保稳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原有的承包关系,既不干扰再分割,也不推回。

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承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台账等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严禁借机非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

3.先易后难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稳妥推进,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群众性的矛盾和事件。

开展工作要先易后难,权属清楚的先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的明晰产权后再确权登记颁证,有纠纷的要做到调处后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

4.确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以确地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地到户。

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应按照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承包地面积和位置。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3

(一)矿业权管理工作情况

1、探矿权管理

对我县1宗探矿权申请(省地质调查院申请的俞村乡凹子山钨钼多金属预查)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国土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2、采矿权管理(二)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制定了《旌德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同时制定了我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有关矿山进行了资源整合:去年12月对版书乡龙川石英矿进行了资源整合,组建了龙川矿业有限公司;今年3月将炮台桥普通石料矿区三家采石场整合为一家;凤形山萤石矿区内的清正西岭萤石矿,5月份由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协商后予以兼并,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经县政府研究,成立了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政办秘[20xx]56号),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单位确定了整规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4、4月份与执法监察股一同到白地镇庄坞石煤矿就庄坞村民组集体信访一事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将答复意见送交村民组长。

5、6月份对蔡家桥镇三合村无证开采花岗岩石料进行了调查处理;对黄山旌德天然矿泉水厂私下非法转让违法行为,下发通知限期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对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已通知公安、安监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进行查处。迎接了市整规办对我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检查。

6、为做好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xx]106号)文件精神,于6月7日—6月13日和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劳动局、工商局、有关乡镇共同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并将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国土局。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2、根据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6月11日在县城梓山广场设立咨询台,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材料200余份;制作了KT式写真宣传展板;在本单位路旁道路醒目位置上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彩旗,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3月份参加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月中旬与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一同到白地镇洪川清水龙采石场就采石场高架头处理一事现场办公。

3、“五一”长假之前,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旌安办[20xx]40号)文件要求,做好今年“五一”长假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

(五)临时性工作:4月份南京凡宁石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到我县投资开采花岗岩石料,我股室先后两次到孙村乡、旌阳镇、蔡家桥镇实地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上半年股室工作人员两次与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有关乡镇政府一同对三处申请临时开采石料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了本单位意见。

(六)两个规划编制进展情况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与我局的共同努力,我县20xx—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去年年底顺利通过省厅评审,并于今年5月经县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

(七)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①编制了《20xx年旌德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发至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继续实行县领导及局领导包片负责制。

②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工作情况:成立了白杨岭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项目协调领导组,对安置点进行了现场勘查,按户照相、摄像、登记造册,于3月底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及省厅;5月与省地质调查院一同对我县20xx年度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避让项目——白杨岭村民组整体搬迁新址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完成今年的搬迁避让任务奠定了基础;县政府5月17日召开了白杨岭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领导组会议,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光明主持,县建委、农委、水务局、环保局、_、民政局、版书乡政府等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土局、版书乡政府关于搬迁避让前期准备工作的介绍,研究了村庄规划、资金筹措、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落实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整体搬迁任务。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4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 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村庄地籍调查可选择以1:500、1:1000或1:2000比例尺图件为基础图件(同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三、工作步骤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0月)

1、设立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

2、编制方案。各市、县(市、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权定界的意见。各市要将本市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 优势,帮助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10月)

1、权属确定。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 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

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逐级上报到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 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省成立由国土资 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市、县(市、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及部省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附件:

山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徐景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副组长:文新三(省财政厅副厅长)

慕永太(省农业厅巡视员)张庆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李 峰(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

刘治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肖培强(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处长)

赵培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刘洪磊(省国土资源厅调控和市场监测处处长)

李金良(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潘光明(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李克强(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许鲁平(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调研员)宫志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王少瑾(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张万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 峰(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刘治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尹燕思(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副调研员)

袁振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

(一)综合组成员有李峰、韩瑜、王安东、李强、刘洋。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权属组成员有安俐敏、郝春华、李英、张全健、赵维宝、朱晓伟、李淑振。负责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

(三)调查组成员有刘敏、张春霞、鲍文东、李盛隆。负责组织编制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规程,指导全省集体土地调查工作。

(四)信息组成员有陈春德、徐勇、王瑞波、宋之龙、李军、王森、韩勇。负责指导各市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5

(2005年4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地籍管理数据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制定确权办法,摸索经验,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

(二)任务

一是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西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拟定于2005年11月底完成。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地(市)、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农牧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地(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并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协调工作,处理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工作上由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三、准备工作

试点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在试点所在地的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

3.以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业务专长工作人员成立专业队伍。

(二)收集资料

1.土地详查中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

2.乡、村土地权属界线资料。

3.1996年以来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4.最新版的行政区划图或地形图。5.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四)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五)购置调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四、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一)技术路线: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查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以土地详查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次外业调查工作,将外业调查成果经过室内整理分析后,利用计算机重新制作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二)预期效果:一是在权属调查中,解决部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二是通过权属调查,从根本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三是进一步查清农村土地中集体所有耕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地类和利用现状;四是结合本次调查,初步建立起比较先进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为今后采取先进手段开展农村日常地籍变更工作奠定基础。

五、试点范围和经费保障

(一)试点范围

全区共选6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即: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各选1个乡或村,昌都地区由于地形复杂,有坝地,也有坡地、河谷地,建议昌都地区选择两个试点。试点单位由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选择试点的原则

1.选择的试点土地类型在本地要有代表性,要有平地,又要有坝地、山坡和谷地,既具有代表偏僻地区土地利用变更较少的特点,又具有代表城乡结合部土地变更比较活跃的特点。

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

(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日~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区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

(二)试点总结

具体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变化趋势;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途径和方法;

3.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和数据化管理系统建立的途

径和方法;

4.农村集体土地日常变更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7.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承包权的保护、管理途径和方

法。

五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十五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2、明确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县实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暂发放到村民委员会;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结合我县土地整治,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五河县乡镇土地整村推进参考流程》

(十)其他相关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政策制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意见,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实施。

2.资料准备。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3.业务培训。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指派专人参加,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和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

1.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知。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试点工作阶段

工作开始选择沱湖乡5个村级基层组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末决的问题,县政府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各乡镇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国土资源所提交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 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协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6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7

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试点镇(大南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试点镇—大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的领导。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南镇国土资源所。

二、试点目标任务

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大南镇实际,2011年12月3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10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31日完成试点大南镇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

县政府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第三款第五条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的登记费用,用以解决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大南镇要成立相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二)土地登记申请

(三)权属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宗地面积量算

(六)土地登记

(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确权工作计划 篇8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88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二)总体要求。根据《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合同、权属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权属纠纷等问题,把承包地块、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三)基本原则

1.保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农村土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实测,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臵,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

3.群众参与。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权工作,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4.分级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镇政府统筹安排,镇政府是主体,村组是重点,实行“镇上指导、村组实施”的工作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登记簿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解决承包登记不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到户、经营权证与承包档案、承包现状不符以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一户一页、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管理制度,做到承包台账、承包情况登记表等齐全,权证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

(二)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逐户核实分配承包地人口、承包地块面积;聘请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在航拍底图基础上采集农户承包地信息,根据农户指界确认和精准定位,确定地界坐标,实测结果经过公示确认后,绘制农户承包地位臵图;同时,与_门协调,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到户,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信息管理系统。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确权办)根据镇村审核后报送的登记表格,按照规范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建立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宝鸡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字化管理。

(四)做好资料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农业部和国家_《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xx‟12号)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分类归档工作。村级要设立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柜,落实工作人员,做好地块信息、农户现场确认、签字等资料保管;各村做好地籍草图、农户确认表等资料保管;并上报县级部门做好确权成果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等原件资料的保管。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xx年6月—7月)

1.组建机构。成立陇县河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督察检查全镇确权登记工作;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村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组开展工作;各行政村以村两委会、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小组,具体实施本村确权登记工作。

2.制定方案。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各村民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三分之二大多数农户同意,报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3.准备资料。制定规范样表,采购信息数据设备,购臵工作底图,确定专业测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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