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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汇总

发表时间:2023-04-28

律师执业申请书。

编辑搜集的《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全套已经准备就绪请您查收,在我国服务体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申请书可以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和集体官方申请,您是否在搜索有关申请书的模板呢?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持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8、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当及以上一的教学任务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10、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等);

6、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原件(其中,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原件(按要求填写聘用合同号以及社保条款);

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实习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应先向宁波市司法局律管处取得“实习登记表”上的考核合格意见后,再向宁波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11、二寸近期蓝底证件照1张。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3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初审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一)、许可根据: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大专学历水平;

2、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未受国家刑事处罚。

(三)、申请资料: 申请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的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拟执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证明;

4、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医院提供的健康状况证明;

5、近期正面二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7、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初审

(一)、设立依据:

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

(二)、设立条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

3.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服务者执业证书、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人选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

三、受理限期及初审:

受理申请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自决定受理之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四、办理流程: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由司法厅作最后核准。

五、其它

业务咨询电话:0474—8327125 服务监督电话:0474—8320225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4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7)申请人与国资所、合伙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陕西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5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有关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需贴好照片;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 印件各一份;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 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 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一份;

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一份(注意日期是否过期);

7、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实习证用);其它表格所需照 片由律师事务所督促实习人员准备并贴好。

8、律师事务所填写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均需贴好照片;

9、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辞去原职的“情况 说明”及实习人员本人出具的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保证书”原 件一份(兼职实习律师不需要报送保证书);

10、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不需提供辞职证明,但必须 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等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 证明材料。

注:

1、无情况说明的提供无业证明或失业证,学生提供派遣证;

2、法律服务者需提供分管司法局和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被注销的证明,以及市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出具的法律工作者证被注销的证明。

实习期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原件一份;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原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终止实习需报送的材料:

1、所里出具的申请、解除合同(主任签字、所里盖章);

2、实习证。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6

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以上就是对于实习期间的一点感想、体会及总结。选择律师职业,便选择了守望正义。执业之路即将迈步,愿法治社会的步伐更快一些。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7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8

1、《律师执业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执业律师登记表原件二份(双面打印);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二份;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6、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本上与申请人有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一页复印件二份;

7、暂住证复印件二份;

8、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该表由律协出具)

9、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10、辞职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1、无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有失业证可提交失业证复印件二份,失业证上要有审验章);

1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申请执业的提交毕业证复印件二份、报到证复印件二份、与所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实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报到证上需人事局盖章,注明到什么所报到)

13、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4、二寸彩色照片一张(蓝底、穿律师袍)。

注明:

1、复印件需加盖律所公章;

2、以下证件需提交原件经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查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结业证书、失业证、毕业证、学位证。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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