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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3-04-26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3500字。

在这篇报道里我们将讲述《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繁荣,人人都是有必要学习写申请书的。申请书可以帮我们更快速的实现自身的目标。相信您在本文中有所收获!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7)申请人与国资所、合伙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陕西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2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3

20xx年7月17日,对我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这是我为期一年的律师实习期届满的一天。我站在终点往回望,感触颇多。这是因为,入行之前,我并没有想过职业的选择对我的改变会如此巨大。希望借此总结,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较为深入的总结以期通过实习考核,二是将实习期中的所思所想整理成文字,提醒自己不忘初心,以始为终,持续奋进。

一、为什么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如本文标题所述,这是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个人总结。那么,在写下洋洋洒洒数千字之前,我们确实应该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为什么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这个问题没想清楚,不论是实习期还是执业期,都容易生怨、容易急躁、容易剑走偏锋。

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是一个帮助他人成就自己的职业。人是利己的,但利他是实现利己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专业知识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夯实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律师的执业过程可以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通过解决更多、更难的问题,使自己成为更精更专的专家。

认清这一点,执业过程中,我们才会更少计较得失,学会以解决客户的问题为导向,以积累行业经验为导向,而不是不顾客户问题的难易程度及自身专业能力,以收费为唯一目标。切忌把自己当成商人,不靠自己的专业能力及社会经验找出问题最优解,而是一味兜售法律“服务”,徒增当事人诉累。

第二,律师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职业。现在流行斜杠文化,即在本职工作外,掌握其他的技能,并且由此跨界产生收入。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在每个社会领域积累的经验,都可以带来跨界叠加效益。我见过前互联网人、前娱乐圈人、前主播、前工程师转行成为优秀律师,也见过律师通过学习成为跨界的专业人士。功不唐捐,在律师职业上体现得非常明显。

我既对律师行业抱有热情,也对其他行业怀有好奇心,选择律师成为我的底色,可以让我发现自己新的职业兴趣时,大胆地投入时间,另辟蹊径。

第三,律师是一个职业寿命很长、后期发力的职业。师傅送过我一本书,书名叫《百岁人生》,介绍了长寿时代我们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可预期的未来,随着人均寿命的不断增长及医护水平的提高,在退休之后我们仍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然具备工作渴望和工作能力。因此,选择一份具有职业寿命较长的职业在后长寿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恰好,律师职业便能满足这一需求,我们二十来岁初出茅庐,三十来岁潜心修炼,四十来岁小有成就,五十来岁风华正茂,此后,只要体力和脑力允许,仍然处于职业的上升期。

以上三点,是我选择成为一名律师的主要理由。明白了为什么,给了自己充足的理由,下一步就是要在不同的阶段完成不同的任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而成为一个律师的起始阶段就是实习期阶段,这个阶段对我们执业习惯及执业风格的确立尤为重要。下面,我将从实习期间具体工作及由工作而引发的思考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实习期工作总结

律师是一个典型的入行高开低走、长期低位筑底、后期爆炸式增长的职业。高开低走指的是,我们完成了高等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怀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加入了这一行业,突然发现自己成为了一个“四不会”,即不会听不会看不会说不会做。挫败感和焦虑感扑面而来。

在这个阶段,比较好的入门方法是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开始,多观察多思考,逐步跳出舒适区,主动学习,比客户和师傅期待的再多交付一些。

以上述方法为基础,实习期间,我主要围绕以下几项工作不断提升自己对业务的熟悉程度和综合能力。

(1)基础辅助工作

基础辅助工作是指打印、复印、扫描、复核、装订、邮寄等不需要法律知识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把这部分工作放在第一位总结,是基于时间顺序和重要程度两点考量。

时间顺序是指它是入行的起手式。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所以我们戏称上班为搬砖也不无道理,除了自嘲,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其积极层面的含义。入行之初,我能做的贡献不多,正是借由这些基础辅助工作我才慢慢找到了工作节奏,适应了实习律师的身份。

而重要程度是基于这些工作给我带来的巨大改变。这一部分将分为以下几点详细总结。

第一,克服浮躁。知乎上有一个阅读量很高的帖子,标题是“是不是律师熬过几年之后,收入都很高?”大部分人关注的只是结果,但是他们并不关心实现这个结果的过程。律师行业相对一般行业,的确算一个高收入行业。刚入行的人尤其容易眼高手低,拿自己既往的辉煌去抗拒基础工作。

我刚开始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比较焦虑,天天打印、复印、扫描、复核也不是个事儿啊,什么时候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呢?后来有几件事提点了我。

一是打印一份提交给法院的材料,主办律师告诉我页眉要写上案号和提交方,页脚要标清页码。并解释这是因为法官案子多、材料也多,标上案号及提交方是为了便于法官区分,标上页码是防止页数不全。这让我惊觉,原来仅仅是一份材料的打印还有这么多讲究。同样是打印,材料和材料之间的区别大了,但是在此之前,我只是机械地执行任务,并没有对手中的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和思考。在这件事情之后,我开始珍视手中的每一份材料,并且就工作需要开始有针对性地学习Word排版,使我复核、打印的文书更加美观。

二是一次协助主办律师复核文书,以我当时的阶段和水平也只能复核错别字和格式问题。我像往常一样核完就交稿了,正好那天主办律师手上的工作办完了,就问了一下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我一下子就卡壳了。这件事让我明白了,虽然我的工作确实只是复核形式错误,但完成任务之外,我还可以做自我提升的练习。这份文书是针对什么问题写的?它的格式和结构是怎样的?如果我写,会怎么写?文书中,有哪些是值得摘抄和复制的?惭愧的是,一开始,我像一个空手入宝山,却认不出什么是宝贝的人。

这几件事下来,我算明白了。只要有学习的意识和行动,简单、基础的活也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明白了结果的发生必须有过程做为支持,不要急于看着得到了什么,而要看自己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不要拿着律师的身份去拒绝做一些基础的工作,而是要以律师身份的严谨、专业来要求自己,从小事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第二,发现问题,善用工具,提升效率。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信用卡纠纷批量案件的材料准备。这类案件的工作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打印及组合大量不同的材料(如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所函、交易明细等)。我统计了一下,需要打印、组合的材料有十种之多,一批诉讼又有千余人,而有几类材料的电子版几无顺序可言,有时一次还无法调取齐全,又掺杂着诉讼中不用提交的文件。所以材料的打印、编号、挑选、组合就成了既费时间又废纸张,还容易出错的工作。

有问题,就有解决问题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开始学习PDF文件批量改名,以便将材料按固定顺序排列,并将一千余份PDF合并成一份,再用文件拆分功能将不需要的材料筛选出去。

这样一来,所有的材料都按照我想要的顺序排列,且删去了不需要的材料。以往组卷的工作需要二到三人一周的时间完成,经过调整,一个人也可以轻松完成组卷工作。

如果我们只是沿用以往的方法,虽说能够完成任务,但“人有两件宝,双手和大脑”,只劳动双手,不劳动大脑,只是一个低阶的工作者。虽说我在组卷工作中掌握的这些工具不一定再能在其他任务中复用。但这些重复、繁杂、易出错的工作教给我的发现问题,善用工具,提升效率的工作习惯,让我受用无穷。

第三,重视基础,做事严谨。生活中,我是一个有些粗枝大叶的人。但性格不能成为工作疏忽的借口,越是基础差,越要付出更多的能力去约束和改变自己。

打印、复印、扫描、复核看上去是很简单的工作,但过去一年我在这些工作上犯过的错也的确不少。当我看到对方律师提供的材料有错别字、存在编号缺漏等问题的时候,我意识到,问题不会自动解决。只有在执业初期重视基础,严谨做事,才可以尽量避免出现贻笑大方的低级错误。

基础辅助工作贯穿了我实习期的始终,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它不会是我工作的重心,但是我会牢记我曾经的轻视和浮躁,提醒自己不贰过。

(2)合同审查工作

因为是互联网公司法务出身,我在接触诉讼案件之前,先承担了所内部分常法合同的审查工作,而能交给实习律师审查的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额小,签订频率高,法律关系简单。

第二,因涉及业务推进,反馈速度要求较高。

第三,种类五花八门,部分合同缺乏基本条款。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了解了我们要审查的合同的问题的特点,接下来就是有针对性地做准备工作。

针对此类合同,我做了如下准备。

第一,搜集常见合同的模板,整理出常用及必备条款备存。

第二,针对每类合同进行案例检索,找出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及关联法条。

针对具体的合同,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第一,确认交付时间及我方关于合同审查是否有特殊背景及要求。

第二,根据合同条款梳理业务流程图,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并模拟合同履行过程,找出合同约定是否有缺漏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部分。

第三,根据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制作必备条款检查项,与合同进行一一核对,查漏补缺。

第四,找出错别字,调整格式、段落及序号。

第五,整体复核,提交修订版、清洁版及PDF版供客户参考。

在此类工作过程中,我有以下体会。

第一,及时交付比完美交付更为重要,如有重大风险必须尽早反馈。效率和安全的平衡,是实习律师在审查合同上要学习的第一课。我们的合同是拿来用的,是促进和保护业务的。我在初期犯过错误,在合同的一个小问题上纠结了很久,影响了交付时间。后来我慢慢意识到,在工作中,及时完成任务是第一位的,学习则是完成任务后的自主行动。

第二,诉讼能力与非诉能力互相促进。在刚开始接触合同的时候,我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当时在我看来,合同就是文字,我并不能很好地理解背后暗藏的风险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后来在工作中开始接触诉讼案件,才对一份合同在诉讼中将被如何使用有了感性的认识。两者相互促进,诉讼的经验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非诉的经验让我提高了我起草诉讼文书的能力。

随着实习期间接触的合同越多,再看我以往审查的.合同,我也觉察出了文字和风格上的稚嫩之处。如经我审查的合同又由主办律师二次审核,两份修订稿的对比更能提升对合同的阅读和审查能力。

(3)法条检索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的武器之一就是法条。实习期间,协助主办律师进行法条检索也是我的日常工作之一。在具体工作中,我逐渐体会到,如何从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中,找到能解决自己问题的那一条,是需要经验和科学的方法论才能解决的问题。

通过请教、搜索及实践,我将过去一年法条检索工作的心得总结如下。

第一,首先明确检索目的及成果的汇报对象。法条检索只是一个概念,我们的检索成果是需要交付和解决问题的。我的检索想解决什么问题?阅读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形式和排列最便于阅读?我有多少时间可供使用?掌握工作节奏,该快的时候快,该慢的时候慢。我在工作初期,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接到活就埋头开始干,快是很快,但是没能理解任务的背景及要解决的问题,导致时间的浪费。因此,厘清检索的目的,是进行检索的第一步。问题越明确,路径就会越清晰。

第二,分析法律关系,提取关键词。所有的法律问题,要回归到抽象的法律关系上,抓准了法律关系,才能准确定位问题的关键。先找到一个小点,再左右扫视,寻求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蛛丝马迹,最后连点成面,将法律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法条一网打尽。

第三,案例搜索法。以史为鉴知兴替,以案例为鉴除了可以更好地找到请求权基础,还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判决推演的逻辑。当然,在执业初期,我将案例搜索法放在了最后一步,在法条搜索还不熟练的情况下,过于依赖案例,不利于积累直接搜索的能力。

在刚开始做法条检索工作的时候,因为缺乏经验,我基本只是进行法条的陈列,没有梳理法条和案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呈现在主办律师面前的检索报告仍然需要二次加工。后来随着搜索次数的增加再加上主办律师的指点,我提交的检索报告才具备了可阅读性。

(4)诉讼案件辅助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我还承担了部分诉讼案件的辅助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基本案件事实的梳理。辅庭工作的基本功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首先要做到熟读材料,关注细节;其次需要基于自己的理解将基本案件事实加工为更加容易阅读和理解的形式。如案件大事记、时间轴等可视化的汇报方式;再次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列明案件争议事实及对应的证据。

第二,初步法律文件的草拟。实习初期,因为缺乏经验,我做得比较多的是整理证据目录、装订证据材料。以证据目录为指引,我开始学会如何以专业的眼光看待案件事实。

第三,参与庭审,做好庭审记录。庭审是验收案件前期准备工作的主战场,但律师在庭上更重要的是立论,而不是辩论。庭审的核心工作不是驳倒对手,而是让法庭接受我们的观点,因为一个案子的输赢由法庭决定,而不是对手。我初次参与庭审的时候,感觉较为吃力。一方面需要理解双方律师及法官的发言,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庭审记录,颇有种手忙脚乱之感。慢慢地,我发现,既然庭审阶段我还远无法驾驭,不如在庭前和庭后多下苦功,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后复盘。这样一来,才慢慢对庭上该说什么,怎么说有所体会。

第四,整卷工作。案卷是一个案子的名片,让案卷材料有体系和逻辑地排列本身就是一项专业修行。需知,案卷并不是文件的简单堆放。对承办人来说,一本合理排放可以减少翻阅的时间,在案件的不同阶段直接看到能用上的材料。当承办人缺位的时候,补位的律师可以快速熟悉案件,节省信息传输和理解的成本。自己辅助办理的案子,通过整卷,也可以梳理思路,总结得失。

(5)信用卡纠纷批量案件的诉讼准备工作

我所作为两家银行的代理人,常年处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信用卡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单次起诉案件量大、个案涉及金额较低,且进入诉讼阶段的信用卡纠纷,持卡人通常处于失联状态。我在实习期间,从此类案件的立案开始,一直跟进到执行阶段出具终本裁定为止。

在此过程中,我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

第一,起诉状及授权手续、证据材料的准备。

第二,庭前调解的辅助工作。

第三,与可联系持卡人的沟通工作。

第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授权手续、生效证明、执行依据的准备。

在上述工作中,我的主要收获如下:

第一,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起诉状的结构及草拟要点。

第二,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需向法院提交的授权材料及案卷组合顺序。

第三,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中如何围绕着起诉请求组织证据材料。

第四,熟悉了庭审的主要阶段。

第五,熟悉了缺席审判、穷尽送达手段及公告送达涉及的流程及时限。

第六,熟悉了撤诉、裁驳、调解、判决等流程。

第七,熟悉了诉讼与执行之间的衔接、撤销执行申请及撤销。

第八,熟悉了信用卡纠纷常见争议要点。

以上,就是我在实习期间主要的工作内容。功夫在诗外,除了把工作本身做好,工作中的思考也必不可少。只有实践与总结相结合,才能更快更好地胜任律师工作。

三、关于实习期工作的思考

一千个律师就有一千种实习期,在律师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培训模式时,每个律师都会经历自己独特的实习期。好在,条条大路通罗马,一年多的时光足以让我们对自己、对行业有了初步的认识,如果再辅以思考,必定可以更快地进入律师角色。

实习期内,我犯过不少错也得到过赞扬和鼓励,关于工作,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1)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坦诚面对自己的无知,是进步的第一步。实习期本身就是给我们适应律师角色的过渡期,切忌不懂装懂,影响项目的整体运作。而面对未接触过的问题,首先要自己想办法解决,再及时披露及确认。心态要放平,眼光放在解决问题和掌握方法论上,不可因为自己未曾接触过就有了畏难、抵触情绪。

(2)不迁怒,不贰过

犯错总是难免的,但凡事需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因为我们不可能改变他人。犯错之后承担责任,及时总结原因,并有觉察地进行改正。

(3)总须脚踏实地,克勤小物,乃可日起而有功

做什么事都须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从小事做起,才能做到每天都有进步。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习劳为办事之本,大道至简。把交到手上的活一件件做好,不会的小问题一个个解决,经验自然增多,离目标也会越来越近。

四、关于未来执业的期许

凡事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律师执业也不外如是。于我而言,未来执业的“大处”就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而“优秀”这个抽象的概念还是需要落实到小处上。过去一年多以来的所见所闻让我知道,与其设立初入行时不靠谱的三年规划五年目标,不如切实找出成为优秀律师的底层逻辑。所以,关于未来执业,我只有一些“小处”上对自己的期许。

(1)坚持踏实工作的态度

对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而言,聪明和天赋都很重要,但聪明和天赋都是难以提高的。而踏实,是下定决心后,可以坚持的。那么,什么是踏实呢?心无杂念,不取巧不偷懒,就是踏实。

拿实习面试举例,律协发给每位实习律师一本《实习律师事务训练手册》,厚厚一大本,正文部分396页,我全写完了,确实比有的实习律师多花了一些时间,但好处是面试的时候不用担心会不会因为手册页数不够被面试老师训责。

同样,实习鉴定表要求不少于3000字,基于过去一年的收获,3000字完全不能满足我的需求。我可以选择游刃有余写出3000字交差,也可以选择能写多少就写多少,绝不惜力。

其实写手册和鉴定表都不是什么大事,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比起节省的时间,我们可能丧失了更为宝贵的东西而不自知。

未来执业中,我希望我能谨记教训,继续坚持踏实的做事态度。

(2)培养学习的敏锐度

律师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明白了学无定式。只要能为我所用,不必拘泥于形式。和人聊天是学习、读书是学习、研读案例是学习、参加培训是学习。提高学习的敏锐度,在生活中、工作中时刻保持发现的眼光和抽象归纳的能力,勤于思敏于行,做到闻一知十,就能为进步提供充分的养料。

(3)坚持总结和输出

总结和输出是整理思维、提高表达能力最直接的方法。我过去有种错误的认识,我还是个实习律师,处于学习阶段的我只能被动输入,还无法做到输出。但高阶的思考和表达能力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万事开头难,与其犹豫不如行动。

五、结语

往日不可追,不管途中有多少欣喜或者遗憾,实习期将永久的过去了。

来日犹可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

希望此篇小文,可以为我的实习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4

律师执业所需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九)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十)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5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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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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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1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2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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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持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8、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当及以上一的教学任务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10、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等);

6、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原件(其中,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原件(按要求填写聘用合同号以及社保条款);

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实习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应先向宁波市司法局律管处取得“实习登记表”上的考核合格意见后,再向宁波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11、二寸近期蓝底证件照1张。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3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初审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一)、许可根据: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大专学历水平;

2、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未受国家刑事处罚。

(三)、申请资料: 申请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的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拟执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证明;

4、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医院提供的健康状况证明;

5、近期正面二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7、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初审

(一)、设立依据:

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

(二)、设立条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

3.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服务者执业证书、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人选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

三、受理限期及初审:

受理申请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自决定受理之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四、办理流程: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由司法厅作最后核准。

五、其它

业务咨询电话:0474—8327125 服务监督电话:0474—8320225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4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7)申请人与国资所、合伙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陕西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5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有关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需贴好照片;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 印件各一份;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 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 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一份;

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一份(注意日期是否过期);

7、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实习证用);其它表格所需照 片由律师事务所督促实习人员准备并贴好。

8、律师事务所填写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均需贴好照片;

9、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辞去原职的“情况 说明”及实习人员本人出具的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保证书”原 件一份(兼职实习律师不需要报送保证书);

10、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不需提供辞职证明,但必须 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等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 证明材料。

注:

1、无情况说明的提供无业证明或失业证,学生提供派遣证;

2、法律服务者需提供分管司法局和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被注销的证明,以及市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出具的法律工作者证被注销的证明。

实习期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原件一份;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原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终止实习需报送的材料:

1、所里出具的申请、解除合同(主任签字、所里盖章);

2、实习证。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6

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以上就是对于实习期间的一点感想、体会及总结。选择律师职业,便选择了守望正义。执业之路即将迈步,愿法治社会的步伐更快一些。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7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8

1、《律师执业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执业律师登记表原件二份(双面打印);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二份;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6、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本上与申请人有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一页复印件二份;

7、暂住证复印件二份;

8、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该表由律协出具)

9、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10、辞职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1、无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有失业证可提交失业证复印件二份,失业证上要有审验章);

1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申请执业的提交毕业证复印件二份、报到证复印件二份、与所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实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报到证上需人事局盖章,注明到什么所报到)

13、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4、二寸彩色照片一张(蓝底、穿律师袍)。

注明:

1、复印件需加盖律所公章;

2、以下证件需提交原件经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查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结业证书、失业证、毕业证、学位证。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精选9篇


当需要表达自己的需求时申请书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书面材料,企事业单位在很多工作环节都需要下面的员工写申请书。如何写出正规优秀的申请书呢?谈到《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那么这篇文章一定是值得一读的,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1】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

8、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0、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1、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不提供个人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执业的,应当同时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拟执业机构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8、高等院校或法学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9、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1、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

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2】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实习面试考核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并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

请复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和实习情况进行抽查了解。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要件的,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

第九条 面试考核分三个步骤:

(一)由实习人员介绍实习的基本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

(二)回答从考核题库中抽取的考题;

(三)回答面试考官针对实习人员完成法律实务训练项目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被投诉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全区面试考核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

施,每年不少于十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三章 考官库和题库设置

第十二条 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实习面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官库,统一考核题库。

第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具体情况在各市确定面试考核地点。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律师考官库人员由广西律师协会以指定和选任的方式在全区执业律师中选定。考官库名册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面试考核题目从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命题的题库中抽取,内容包含: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根据实习人员实训材料抽查提问)。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小组负责。每个考核小组由考官库中的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执业律师担任。

考点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为考核小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等。

第四章 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或申请考核延期时间届满前,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由所在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市级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书面材料通过审查合格的,安排实习人员参加当期面试考核。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延期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当在考核日期前七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或者经广西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批准延期届满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以及考核三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 书面材料审查

第二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各市实习人

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六)项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按类别编制。

(一)刑事诉讼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辩护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类(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1. 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请加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

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少于五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法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应提交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的原件进行核对。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

训练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负责书面材料审查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二)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完毕或申请延期考核。考核材料经补正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拒绝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得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四)实习人员对所属律师协会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有疑义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广西律师协会进行补充书面材料审查。广西律师协会经审查作出补充审查意见后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做出审查结论。

(五)发现书面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作出处分。

第六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的前十日,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其

官方网站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二十六条 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七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有违反本条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考核委员会可以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面试考核的处罚,原实习无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因实习人员迟到导致当期不能参加考核的,考核时间顺延至下期考核。连续两次迟到导致不能考核的,年内不再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考核内容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具体构成如下:

(一)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

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在实习考核中提交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开始前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面试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询问面试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核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另行安排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面试人员介绍实习基本情况(时间五分钟以内)。考核要点:实习人员的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考核小组要求实习人员回答从题库中抽取的题目和对实习人员所办的实务训练项目进行提问等方式,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习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一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为二十至四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无记名评分并填写《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形成最终面试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当在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的《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或录像,交广西律师协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考核小组成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随意迟到、早退;

(二)收受实习人员贿赂、接受实习人员宴请等;

(三)徇私舞弊妨碍公正考核;

(四)对外泄露面试考核评议信息。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面试考官资格。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广西律师协会除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外,同时给予其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告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实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考核异议复核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实习管理争议、实习律师考核异议等争议,复核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或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复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在全区统一的实习考核考官库中抽取。复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考核复核主要针对实习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维持考核结果或者撤销考核结果重新考核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不予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复核书面申请应载明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实习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考核不合格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书或通知。第四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复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过该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的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考核复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复核,也可在书面复核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参加考核的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由复核委员会撤销考核结果,决定对申请人重新考核,并将有关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属律师协会:

(一)考核组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具体考核程序明显违反考核规定的;

(三)其他有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严重不公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考核复核意见应当由全部复核人员签名,并与复核材料一同备案。备案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3】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持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8、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当及以上一的教学任务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10、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4】

一年的实习期转纵即逝,由刚开始的不知所措、茫然,到后来的按部就班、循序渐进,都体现了指导老师的心血与无私奉献精神。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使用法律,公平解决纠纷;4、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时,要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和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其他法律执业人员的关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一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四、我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的实务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我们曾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三、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合所里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5】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6】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7】

律师执业所需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九)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十)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8】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20xx年我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xx年初至今一直在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年的实习生涯,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学会了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做到了更好地与人沟通……个中滋味,甘苦自知,这一年来的风风雨雨,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我们都任重而道远。那意味着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更关键的是能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业务学习

通过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具体律师业务,使得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同时也深切体会到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以及孜孜不倦学习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变化,停滞不前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律师行业更是如此。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关于执业展望。

在执业态度方面,我认为勤奋、细致、认真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因为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只能遇到一次,对我们来说是百分之一,但对他们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在他们心里,案件对他们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所以律师必须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并全面细致的分析案情,考虑案件的影响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律师不仅不是一个看似光鲜、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

三、在客户沟通方面

良好的与客户沟通的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并从一点一滴做起,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回顾这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我收获很多,也成长了很多,职业感、责任感及压力感一直让我进步,我学着每天都要审视一下自己,每个案子都要总结一下自己,虽然累,但我有提高、有进步、有深深的体会,体会着如何更好地完成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掌握尺度与分寸,如何让自己早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也常常觉得自己的时间真的不够用,大脑不够用,每天都渴求更多的知识,每天都在思考如何让自己快速的成长,觉得只有快点让自己的羽翼丰满了才能更好地、更负责任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我非常感谢我所认识的每一位资深律师及每一位共同探讨问题的同仁,是大家的帮助才有了我今天的成长,虽然我在这一行刚刚起步,我正在努力,我相信我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一名让当事人信任的律师。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愿意以自己的绵薄之力,在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同时,为首都律师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书【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申请书汇总(8篇)


欢迎来到本篇文章小编今天为您整理的是“律师执业申请书”,还希望您能从本网页有所收获。伴随着人们逐渐开始追求内心的祈愿,申请书给人们提供许多帮助。申请书在个人向组织,下级向上级有所要求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1)

7月末,很有幸收到_律所全球合伙人_律师的offer,从美丽、幽静的华政校园进入到__律师团队实习。实习期间,我在律师思维、专业能力、待人接物等方面受到了团队律师直接或间接的教导,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写了下来。

在学校里,当我们遇到一个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或争议焦点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寻找相关规范依据或翻阅学者学术著作观点,以求尽量周延地思考、分析问题。而律师思考的路径却不一样。当律师遇到法律问题或疑难案件时,他们往往先从法宝网或无讼网上查询同类案件的判决书,特别是上海地区法院的判决观点,嗣后再进行法律文献检索以及学术观点查阅的对比分析工作。

由此可见,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的出发与立足点是不同的,前者立足于发掘问题的真相,找寻事物的应然标准,而后者则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想尽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实际判决中权衡利弊,实现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学术研究侧重于寻找真相,而律师实务则侧重于寻找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真相。

我最初认为律师是法律工匠,他们在规范与逻辑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技艺上追求精益求精。这种认识固然没错,但还欠缺一些火候。虽然看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但未注意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要吃饭,就要寻找案源,就要开拓市场,所以律师不仅仅是一名法律人,也是一名生意人,在市场经济的浪花中拼搏、遨游。

峰回路转,我需要辩证看待这一问题。扎实的法律专业技术是律师职业之路的基础,案源与市场的开拓则是律师实现更广远道路的上层建筑。不能走向极端地谋求开拓市场而放松了对于专业技术的精进。虽然律师有着商人属性,但其本职工作还是法律工作者。

当其在寻找案源、开拓市场的同时,市场也在考验着律师,因为法律服务需求者更希望遇到技术娴熟、经验老到的专业律师,而非“半瓶水”的商人律师。当然,这两者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我需要综合考虑,结合实际,具体分析。

在此问题上,我应当检讨。进入团队实习以来,我做过行政类的工作,如收发快递、案件归档、开具发票等等,也做过专业性的工作,如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反诉书、催告函、分红协议、庭审发言稿等等。由于所学专业是法律,可能自然对于法律事务较为亲近,而对于行政类工作总是以专业不对口为借口心里而生着埋怨。

对于此事,_律师亲自对我予以了疏导。她所表达的是一种换位思考方式。即在我的立场上,作为学生出去实习是为了学习专业知识固然是没错的,若出去工作后,也是希望做案子及相关法律事务。但需要思考,为什么、凭什么律师要将专业工作交给一个新人来做,案子不仅直接关系到律师此案的收入,还关系到他的名声以及以后的收入。

将重要工作交给新人来做,首先新人的能力需要达到一定水平,而且得踏实靠谱。试想,若是该新人连简单的行政工作都没有能力做好,怎么相信他有能力做好更为疑难复杂的法律工作?另外,某些看似无意义的事务,也许正在打造基本功,绕开也是不行的。经此一语,我认识到应该摒弃自己浮躁的想法,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事无巨细,到了自己头上,都应认真做好,一屋不扫难以扫天下。

在此问题上,十分佩服程律师。程律师在办案时曾叫我做过相关问题的法律检索,寻找适案规范并进行多种视角分析。我找寻完毕提交上去之后,程律师总能在我的基础之上,加入许多新的见解或补全材料。她这样的专业能力,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是做不到的。

让我感到震撼的是,我曾学习过程律师办过的案子,在每一个案子中,程律师都会查找出多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写下自己的理解和代理策略。都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着这般精益求精的做事态度,怎能不赢得诉讼。在此处,我明白了什么是“专业”,这也将影响我以后的工作与生活。

在待事上,记得_律师曾赞扬了在团队实习的另外一个女生,说她在团队中十分活跃,无论是谁交代的事情,亦无论是大事小事,她都能够积极主动且认真地完成。这样一来,团队的律师都觉得她做事认真靠谱,更愿意找她办事合作,形成了良性循环,应该向她学习。

在待人上,待人温和,拥有一个良好人品十分重要。程律师说,她之前之所以在困境的时候能够获得来团队实习的机会,是因为得到了师兄的举荐。为什么能够师兄的举荐?我想这大概也是基于良好人品的奖励回馈,对别人好,亦是对自己好,很多时候更是会收获到难以预料的惊喜。在待人接物上,我受到的启发除了写下来外,更需要在心里面细细品味。

总的来说,能够来到优秀、专业、充满人文关怀的_律师团队实习,是我的荣幸。_律师深耕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十余年,我深深地被她的学识、人脉、经验、专业能力所震撼,仅在实习期间,就有幸观摩到_律师亲自办理房产案子,为当事人有效地维护了权益。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2)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持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三证原件交回)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8、高等院校盖章确认的当及以上一的教学任务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10、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免冠、着律师袍,尺寸要求413像素*626像素(二英寸照片尺寸),人像在像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顶发迹距像片上边沿40像素至60像素,数码相机500万像素以上,颜色模式为24位真彩色,分辨率调到300DPI,照片文件大小在100K左右);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地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以上材料的原件需经当场核实。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3)

20xx年7月17日,对我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这是我为期一年的律师实习期届满的一天。我站在终点往回望,感触颇多。这是因为,入行之前,我并没有想过职业的选择对我的改变会如此巨大。希望借此总结,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较为深入的总结以期通过实习考核,二是将实习期中的所思所想整理成文字,提醒自己不忘初心,以始为终,持续奋进。

一、为什么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如本文标题所述,这是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个人总结。那么,在写下洋洋洒洒数千字之前,我们确实应该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为什么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这个问题没想清楚,不论是实习期还是执业期,都容易生怨、容易急躁、容易剑走偏锋。

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是一个帮助他人成就自己的职业。人是利己的,但利他是实现利己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专业知识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夯实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律师的执业过程可以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通过解决更多、更难的问题,使自己成为更精更专的专家。

认清这一点,执业过程中,我们才会更少计较得失,学会以解决客户的问题为导向,以积累行业经验为导向,而不是不顾客户问题的难易程度及自身专业能力,以收费为唯一目标。切忌把自己当成商人,不靠自己的专业能力及社会经验找出问题最优解,而是一味兜售法律“服务”,徒增当事人诉累。

第二,律师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职业。现在流行斜杠文化,即在本职工作外,掌握其他的技能,并且由此跨界产生收入。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在每个社会领域积累的经验,都可以带来跨界叠加效益。我见过前互联网人、前娱乐圈人、前主播、前工程师转行成为优秀律师,也见过律师通过学习成为跨界的专业人士。功不唐捐,在律师职业上体现得非常明显。

我既对律师行业抱有热情,也对其他行业怀有好奇心,选择律师成为我的底色,可以让我发现自己新的职业兴趣时,大胆地投入时间,另辟蹊径。

第三,律师是一个职业寿命很长、后期发力的职业。师傅送过我一本书,书名叫《百岁人生》,介绍了长寿时代我们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可预期的未来,随着人均寿命的不断增长及医护水平的提高,在退休之后我们仍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然具备工作渴望和工作能力。因此,选择一份具有职业寿命较长的职业在后长寿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恰好,律师职业便能满足这一需求,我们二十来岁初出茅庐,三十来岁潜心修炼,四十来岁小有成就,五十来岁风华正茂,此后,只要体力和脑力允许,仍然处于职业的上升期。

以上三点,是我选择成为一名律师的主要理由。明白了为什么,给了自己充足的理由,下一步就是要在不同的阶段完成不同的任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而成为一个律师的起始阶段就是实习期阶段,这个阶段对我们执业习惯及执业风格的确立尤为重要。下面,我将从实习期间具体工作及由工作而引发的思考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实习期工作总结

律师是一个典型的入行高开低走、长期低位筑底、后期爆炸式增长的职业。高开低走指的是,我们完成了高等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怀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加入了这一行业,突然发现自己成为了一个“四不会”,即不会听不会看不会说不会做。挫败感和焦虑感扑面而来。

在这个阶段,比较好的入门方法是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开始,多观察多思考,逐步跳出舒适区,主动学习,比客户和师傅期待的再多交付一些。

以上述方法为基础,实习期间,我主要围绕以下几项工作不断提升自己对业务的熟悉程度和综合能力。

(1)基础辅助工作

基础辅助工作是指打印、复印、扫描、复核、装订、邮寄等不需要法律知识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把这部分工作放在第一位总结,是基于时间顺序和重要程度两点考量。

时间顺序是指它是入行的起手式。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所以我们戏称上班为搬砖也不无道理,除了自嘲,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其积极层面的含义。入行之初,我能做的贡献不多,正是借由这些基础辅助工作我才慢慢找到了工作节奏,适应了实习律师的身份。

而重要程度是基于这些工作给我带来的巨大改变。这一部分将分为以下几点详细总结。

第一,克服浮躁。知乎上有一个阅读量很高的帖子,标题是“是不是律师熬过几年之后,收入都很高?”大部分人关注的只是结果,但是他们并不关心实现这个结果的过程。律师行业相对一般行业,的确算一个高收入行业。刚入行的人尤其容易眼高手低,拿自己既往的辉煌去抗拒基础工作。

我刚开始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比较焦虑,天天打印、复印、扫描、复核也不是个事儿啊,什么时候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呢?后来有几件事提点了我。

一是打印一份提交给法院的材料,主办律师告诉我页眉要写上案号和提交方,页脚要标清页码。并解释这是因为法官案子多、材料也多,标上案号及提交方是为了便于法官区分,标上页码是防止页数不全。这让我惊觉,原来仅仅是一份材料的打印还有这么多讲究。同样是打印,材料和材料之间的区别大了,但是在此之前,我只是机械地执行任务,并没有对手中的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和思考。在这件事情之后,我开始珍视手中的每一份材料,并且就工作需要开始有针对性地学习Word排版,使我复核、打印的文书更加美观。

二是一次协助主办律师复核文书,以我当时的阶段和水平也只能复核错别字和格式问题。我像往常一样核完就交稿了,正好那天主办律师手上的工作办完了,就问了一下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我一下子就卡壳了。这件事让我明白了,虽然我的工作确实只是复核形式错误,但完成任务之外,我还可以做自我提升的练习。这份文书是针对什么问题写的?它的格式和结构是怎样的?如果我写,会怎么写?文书中,有哪些是值得摘抄和复制的?惭愧的是,一开始,我像一个空手入宝山,却认不出什么是宝贝的人。

这几件事下来,我算明白了。只要有学习的意识和行动,简单、基础的活也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明白了结果的发生必须有过程做为支持,不要急于看着得到了什么,而要看自己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不要拿着律师的身份去拒绝做一些基础的工作,而是要以律师身份的严谨、专业来要求自己,从小事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第二,发现问题,善用工具,提升效率。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信用卡纠纷批量案件的材料准备。这类案件的工作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打印及组合大量不同的材料(如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所函、交易明细等)。我统计了一下,需要打印、组合的材料有十种之多,一批诉讼又有千余人,而有几类材料的电子版几无顺序可言,有时一次还无法调取齐全,又掺杂着诉讼中不用提交的文件。所以材料的打印、编号、挑选、组合就成了既费时间又废纸张,还容易出错的工作。

有问题,就有解决问题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开始学习PDF文件批量改名,以便将材料按固定顺序排列,并将一千余份PDF合并成一份,再用文件拆分功能将不需要的材料筛选出去。

这样一来,所有的材料都按照我想要的顺序排列,且删去了不需要的材料。以往组卷的工作需要二到三人一周的时间完成,经过调整,一个人也可以轻松完成组卷工作。

如果我们只是沿用以往的方法,虽说能够完成任务,但“人有两件宝,双手和大脑”,只劳动双手,不劳动大脑,只是一个低阶的工作者。虽说我在组卷工作中掌握的这些工具不一定再能在其他任务中复用。但这些重复、繁杂、易出错的工作教给我的发现问题,善用工具,提升效率的工作习惯,让我受用无穷。

第三,重视基础,做事严谨。生活中,我是一个有些粗枝大叶的人。但性格不能成为工作疏忽的借口,越是基础差,越要付出更多的能力去约束和改变自己。

打印、复印、扫描、复核看上去是很简单的工作,但过去一年我在这些工作上犯过的错也的确不少。当我看到对方律师提供的材料有错别字、存在编号缺漏等问题的时候,我意识到,问题不会自动解决。只有在执业初期重视基础,严谨做事,才可以尽量避免出现贻笑大方的低级错误。

基础辅助工作贯穿了我实习期的始终,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它不会是我工作的重心,但是我会牢记我曾经的轻视和浮躁,提醒自己不贰过。

(2)合同审查工作

因为是互联网公司法务出身,我在接触诉讼案件之前,先承担了所内部分常法合同的审查工作,而能交给实习律师审查的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额小,签订频率高,法律关系简单。

第二,因涉及业务推进,反馈速度要求较高。

第三,种类五花八门,部分合同缺乏基本条款。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了解了我们要审查的合同的问题的特点,接下来就是有针对性地做准备工作。

针对此类合同,我做了如下准备。

第一,搜集常见合同的模板,整理出常用及必备条款备存。

第二,针对每类合同进行案例检索,找出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及关联法条。

针对具体的合同,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第一,确认交付时间及我方关于合同审查是否有特殊背景及要求。

第二,根据合同条款梳理业务流程图,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并模拟合同履行过程,找出合同约定是否有缺漏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部分。

第三,根据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制作必备条款检查项,与合同进行一一核对,查漏补缺。

第四,找出错别字,调整格式、段落及序号。

第五,整体复核,提交修订版、清洁版及PDF版供客户参考。

在此类工作过程中,我有以下体会。

第一,及时交付比完美交付更为重要,如有重大风险必须尽早反馈。效率和安全的平衡,是实习律师在审查合同上要学习的第一课。我们的合同是拿来用的,是促进和保护业务的。我在初期犯过错误,在合同的一个小问题上纠结了很久,影响了交付时间。后来我慢慢意识到,在工作中,及时完成任务是第一位的,学习则是完成任务后的自主行动。

第二,诉讼能力与非诉能力互相促进。在刚开始接触合同的时候,我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当时在我看来,合同就是文字,我并不能很好地理解背后暗藏的风险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后来在工作中开始接触诉讼案件,才对一份合同在诉讼中将被如何使用有了感性的认识。两者相互促进,诉讼的经验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非诉的经验让我提高了我起草诉讼文书的能力。

随着实习期间接触的合同越多,再看我以往审查的.合同,我也觉察出了文字和风格上的稚嫩之处。如经我审查的合同又由主办律师二次审核,两份修订稿的对比更能提升对合同的阅读和审查能力。

(3)法条检索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的武器之一就是法条。实习期间,协助主办律师进行法条检索也是我的日常工作之一。在具体工作中,我逐渐体会到,如何从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中,找到能解决自己问题的那一条,是需要经验和科学的方法论才能解决的问题。

通过请教、搜索及实践,我将过去一年法条检索工作的心得总结如下。

第一,首先明确检索目的及成果的汇报对象。法条检索只是一个概念,我们的检索成果是需要交付和解决问题的。我的检索想解决什么问题?阅读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形式和排列最便于阅读?我有多少时间可供使用?掌握工作节奏,该快的时候快,该慢的时候慢。我在工作初期,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接到活就埋头开始干,快是很快,但是没能理解任务的背景及要解决的问题,导致时间的浪费。因此,厘清检索的目的,是进行检索的第一步。问题越明确,路径就会越清晰。

第二,分析法律关系,提取关键词。所有的法律问题,要回归到抽象的法律关系上,抓准了法律关系,才能准确定位问题的关键。先找到一个小点,再左右扫视,寻求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蛛丝马迹,最后连点成面,将法律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法条一网打尽。

第三,案例搜索法。以史为鉴知兴替,以案例为鉴除了可以更好地找到请求权基础,还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判决推演的逻辑。当然,在执业初期,我将案例搜索法放在了最后一步,在法条搜索还不熟练的情况下,过于依赖案例,不利于积累直接搜索的能力。

在刚开始做法条检索工作的时候,因为缺乏经验,我基本只是进行法条的陈列,没有梳理法条和案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呈现在主办律师面前的检索报告仍然需要二次加工。后来随着搜索次数的增加再加上主办律师的指点,我提交的检索报告才具备了可阅读性。

(4)诉讼案件辅助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我还承担了部分诉讼案件的辅助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基本案件事实的梳理。辅庭工作的基本功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首先要做到熟读材料,关注细节;其次需要基于自己的理解将基本案件事实加工为更加容易阅读和理解的形式。如案件大事记、时间轴等可视化的汇报方式;再次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列明案件争议事实及对应的证据。

第二,初步法律文件的草拟。实习初期,因为缺乏经验,我做得比较多的是整理证据目录、装订证据材料。以证据目录为指引,我开始学会如何以专业的眼光看待案件事实。

第三,参与庭审,做好庭审记录。庭审是验收案件前期准备工作的主战场,但律师在庭上更重要的是立论,而不是辩论。庭审的核心工作不是驳倒对手,而是让法庭接受我们的观点,因为一个案子的输赢由法庭决定,而不是对手。我初次参与庭审的时候,感觉较为吃力。一方面需要理解双方律师及法官的发言,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庭审记录,颇有种手忙脚乱之感。慢慢地,我发现,既然庭审阶段我还远无法驾驭,不如在庭前和庭后多下苦功,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后复盘。这样一来,才慢慢对庭上该说什么,怎么说有所体会。

第四,整卷工作。案卷是一个案子的名片,让案卷材料有体系和逻辑地排列本身就是一项专业修行。需知,案卷并不是文件的简单堆放。对承办人来说,一本合理排放可以减少翻阅的时间,在案件的不同阶段直接看到能用上的材料。当承办人缺位的时候,补位的律师可以快速熟悉案件,节省信息传输和理解的成本。自己辅助办理的案子,通过整卷,也可以梳理思路,总结得失。

(5)信用卡纠纷批量案件的诉讼准备工作

我所作为两家银行的代理人,常年处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信用卡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单次起诉案件量大、个案涉及金额较低,且进入诉讼阶段的信用卡纠纷,持卡人通常处于失联状态。我在实习期间,从此类案件的立案开始,一直跟进到执行阶段出具终本裁定为止。

在此过程中,我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

第一,起诉状及授权手续、证据材料的准备。

第二,庭前调解的辅助工作。

第三,与可联系持卡人的沟通工作。

第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授权手续、生效证明、执行依据的准备。

在上述工作中,我的主要收获如下:

第一,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起诉状的结构及草拟要点。

第二,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需向法院提交的授权材料及案卷组合顺序。

第三,熟悉了普通民事案件中如何围绕着起诉请求组织证据材料。

第四,熟悉了庭审的主要阶段。

第五,熟悉了缺席审判、穷尽送达手段及公告送达涉及的流程及时限。

第六,熟悉了撤诉、裁驳、调解、判决等流程。

第七,熟悉了诉讼与执行之间的衔接、撤销执行申请及撤销。

第八,熟悉了信用卡纠纷常见争议要点。

以上,就是我在实习期间主要的工作内容。功夫在诗外,除了把工作本身做好,工作中的思考也必不可少。只有实践与总结相结合,才能更快更好地胜任律师工作。

三、关于实习期工作的思考

一千个律师就有一千种实习期,在律师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培训模式时,每个律师都会经历自己独特的实习期。好在,条条大路通罗马,一年多的时光足以让我们对自己、对行业有了初步的认识,如果再辅以思考,必定可以更快地进入律师角色。

实习期内,我犯过不少错也得到过赞扬和鼓励,关于工作,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1)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坦诚面对自己的无知,是进步的第一步。实习期本身就是给我们适应律师角色的过渡期,切忌不懂装懂,影响项目的整体运作。而面对未接触过的问题,首先要自己想办法解决,再及时披露及确认。心态要放平,眼光放在解决问题和掌握方法论上,不可因为自己未曾接触过就有了畏难、抵触情绪。

(2)不迁怒,不贰过

犯错总是难免的,但凡事需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因为我们不可能改变他人。犯错之后承担责任,及时总结原因,并有觉察地进行改正。

(3)总须脚踏实地,克勤小物,乃可日起而有功

做什么事都须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从小事做起,才能做到每天都有进步。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习劳为办事之本,大道至简。把交到手上的活一件件做好,不会的小问题一个个解决,经验自然增多,离目标也会越来越近。

四、关于未来执业的期许

凡事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律师执业也不外如是。于我而言,未来执业的“大处”就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而“优秀”这个抽象的概念还是需要落实到小处上。过去一年多以来的所见所闻让我知道,与其设立初入行时不靠谱的三年规划五年目标,不如切实找出成为优秀律师的底层逻辑。所以,关于未来执业,我只有一些“小处”上对自己的期许。

(1)坚持踏实工作的态度

对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而言,聪明和天赋都很重要,但聪明和天赋都是难以提高的。而踏实,是下定决心后,可以坚持的。那么,什么是踏实呢?心无杂念,不取巧不偷懒,就是踏实。

拿实习面试举例,律协发给每位实习律师一本《实习律师事务训练手册》,厚厚一大本,正文部分396页,我全写完了,确实比有的实习律师多花了一些时间,但好处是面试的时候不用担心会不会因为手册页数不够被面试老师训责。

同样,实习鉴定表要求不少于3000字,基于过去一年的收获,3000字完全不能满足我的需求。我可以选择游刃有余写出3000字交差,也可以选择能写多少就写多少,绝不惜力。

其实写手册和鉴定表都不是什么大事,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比起节省的时间,我们可能丧失了更为宝贵的东西而不自知。

未来执业中,我希望我能谨记教训,继续坚持踏实的做事态度。

(2)培养学习的敏锐度

律师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明白了学无定式。只要能为我所用,不必拘泥于形式。和人聊天是学习、读书是学习、研读案例是学习、参加培训是学习。提高学习的敏锐度,在生活中、工作中时刻保持发现的眼光和抽象归纳的能力,勤于思敏于行,做到闻一知十,就能为进步提供充分的养料。

(3)坚持总结和输出

总结和输出是整理思维、提高表达能力最直接的方法。我过去有种错误的认识,我还是个实习律师,处于学习阶段的我只能被动输入,还无法做到输出。但高阶的思考和表达能力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万事开头难,与其犹豫不如行动。

五、结语

往日不可追,不管途中有多少欣喜或者遗憾,实习期将永久的过去了。

来日犹可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

希望此篇小文,可以为我的实习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4)

申请律师执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

8、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0、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1、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不提供个人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执业的,应当同时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拟执业机构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8、高等院校或法学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9、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1、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

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5)

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以上就是对于实习期间的一点感想、体会及总结。选择律师职业,便选择了守望正义。执业之路即将迈步,愿法治社会的步伐更快一些。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6)

自20xx年7月开始,成为一名实习律师,至今已经一年时间。在这一年的实习生涯,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合同纠纷类型、侵害著作权纠纷类型、商标纠纷等类型的以民事案件为主)的处理流程、学会了如何起草各种基本的法律文书(主要涉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主要涉及案情思路分析、证据资料收集整理、证据目录书写、参考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做到了更好地与人沟通(主要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公司客户、对方代理人、法官等)……

个中滋味,甘苦自知,这一年来的风风雨雨,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却记载着一个青涩的律师实习人员或多或少的磨砺与收获,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我们都任重而道远。那意味着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更关键的是能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我这一年的实习生涯,主要做出以下几点感悟与总结:

信任,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不仅每位律师都需要,更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赢得信任,不只是让当事人对你当时的信任,更是要赢得一个朋友,若无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将失去生存空间。在工作中,要审慎、严谨,珍惜委托人、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信任在最初取得的时候可能有难度,但是信任在丢失之后,则再也难以取得。

与客户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这方面,我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要检讨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在与指导老师交流沟通交流工作时,指导老师给出的建议,作为一名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底气,在法律方面自己是专业人员,做事要底气足,要将自己的工作经历不断融入到新的工作中,将平时的语言转换为更为专业的法言法语,同时要低调而委婉,注意自己交流的方式。

作为律师,对于客户给出的结论或者意见,要是准确的,如果实在难以答复,或者第一次接触的事物,则万万不可模棱两可,可以告知当事人查询后再给予准确答复。

做好律师的第一步,如果很多能力还有所欠缺,那么至少要学会做一面镜子,将指导老师反馈给你的信息折射出来,展现出自己作为律师的专业之处。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并从一点一滴做起,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7)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7)申请人与国资所、合伙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陕西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8)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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