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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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章程申请书【篇1】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都具有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工业开发区,邮政编码XXXXX。公司住所如有变迁,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方式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一) 公司由XXX、XXX和XXX共同投资组建。
XXX 性别:X 民族:汉 出生于XXXX年X月XX日 住址:XXXXXXXXXXXXX 公民省份号码:XXXXXXXXXXXX
XXXX 性别:X 民族:汉 出生于XXXX年X月XX日 住址:XXXXXXXXXXXXX 公民省份号码:XXXXXXXXXXXX
XXXX 性别:X 民族:汉 出生于XXXX年X月XX日 住址:XXXXXXXXXXXXX 公民省份号码:XXXXXXXXXXXX
股东XXX 投资比例XX%,认缴额XXXX万元,实缴额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
股东XXX,投资比例XX%,认缴额XXX万元,实缴额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
股东XXXX,投资比例XXX%,认缴额XX万元,实缴额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
(三)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注入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公司成立之日实行零注册。
2 公司成立90日内注入注册资本金的20%即XX万元。其中X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X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
3 公司成立两年之内注入注册资本金的80%即XX万元,其中XX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XXX认缴XX万元,其中: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十六条 公司为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股东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决议;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二)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聘任XXX为公司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人员,决定其报酬事宜。
(七)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理应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选选举XXX为公司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应参加(列席)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交议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XXX担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下列会计及附属明细表:
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出资比例向出资者分配利润;
(五)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注册资金,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公司于聘用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其他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因不可抗拒外力因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五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终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或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遵保守公司秘密,未经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按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和行使相关权力。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的事项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以核准为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后生效。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的人选事宜表决一致达成以下决议:
1、选举XXX为XXXXXXX公司执行董事;
2、选举XXX为XXXXXXX公司监事;
3、聘任XXX为XXXXXXX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
4、一致通过《XXXXXX公司章程》。
乐山市工商局:
经股东一致同意,选举XXX为XXXXXXXXX公司执行董事,选举XXXX为XXXXXX公司监事,聘任XXX为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上述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兼任,监事也不在本公司担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监事除外)的。
XX市工商局:
XXXX系XXXXXXXXX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9、该同志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兼任。
拉章程申请书【篇2】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___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__ 出资方式:__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__
认缴出资额: 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资方式:___
认缴出资额: ___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__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___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__ 日
拉章程申请书【篇3】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 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购的股分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提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
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股东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示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二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人(5—19人),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由董事长确定并负责召集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成员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非职工监事xx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xx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曲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为xx月和xx月,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永久存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股东和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和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前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量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全体董事签名(自然人):
拉章程申请书【篇4】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社团申请章程,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1、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内家拳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个学院各学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为增强学生体质,提升自信和传播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学术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增强自我意识,强身健体;提升自我价值,弘扬民传。
第四条 本团体受教师教育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监督,受社联监管。
2、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sq158.cOm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成员讨论后;有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想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时: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部长;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部长、副部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对团内事务和人际有良好的处理能力;
3) 有一定的实力和功底;
4)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有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有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六条 会长为第一负责人,接受社员监督,负责社团各项事务,有便宜行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社团设机构为: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监察部、和财务部。独立机构为理事会、联络组、秘书处。
1) 策划部:统管社团事务,协调社团内外各种关系 、进行市场调研营造社团文化,管理社员资料,安排日常活动,处理各种文书及审核各部门工作。
2) 外联部:负责为社团谋求更多资源;
3) 宣传部:负责对社团进行品牌规划、宣传各项活动、发布社团的各项成果,打造良好的对外形象,包括制作海报、横幅传单、问卷以及图片等;
4) 组织部:负责会员的招收工作及会员档案的管理;
5) 监察部:负责监督社团各项活动及审查社团经费;
6) 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和表现优异的社员组成,负责决策社团的一切重大事物,总结经验,策划活动,考核新人。
7) 联络部:由学院代表组成,负责联络社员;
8)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
9) 秘书处:负责通知各个事项;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下设的.项目组,对于发展快,成效高的项目组予以提升为部,反之裁撤或降级。
第十八条 各部门社负责人一名,在理事会指导下全权负责该部门活动的展开,在本部门内有任免职权、吸纳人才、成立下属小组、审查成员工作等权利。
注:换届制度
第一条 每年五月中旬社团换届活动开始,主要内容为理事会换届,部分职位面向全校招贤纳士。
第二条 举办换届大会,申请人需要在大会上汇报自己的工作设想,随后由社员投票推举出各部门新负责人。
第三条 换届大会开始后半个月内,原理事会开始开核新理事会能力,在此期间听取社员意见,考核完成,只要未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就不予与调整,正式确立新一届理事会,结构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任期间出现较严重问题,包括多次无故不参加例会,部门工作无效、社员反映强烈等,或非正式离任,对该职位有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案,半数通过即可进行任免。
第五条 会长在内期间出现严重问题,有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案须多于三分之二的理事会成员 通过方能任免。会长非正式离任期间,由副会长临时负责直到新会长出现。
4、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经费申报手续
1、 社团联合会各部门预算开支要由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理事会审批方可通过秘书处报销。
2、 社团举行活动前,一线提前两周递交详细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活动审批后,主席团按实际情况审批活动经费,最后要经指导老师同意方可从该社团上缴的会费中拨款,活动结束后,上交活动总结及经费结算表。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销要求
1、 活动计划及经费结算表,经主席及团委指导老师签名后方可生效。
2、 正规发票可报销。
3、 每张发票后须注明用途及两个经手人签名,其中一人须是协会会长。
4、 各社团(部门)安排一名固定人员与秘书处和监察部联系。
5、 上缴活动总结及经费结算表,经严格审批后方可按审定数额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财务本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6、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分团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7、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归本团体。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条款若与学校社联条列相违背,以社联为准。
注:
本协会第一期理事由原有的人员暂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