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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发表时间:2022-12-11

[申请书借鉴]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范文(5篇)。

随着社会文化不断的融合,不管在生活还是工作中很多事项都需要用到申请书。写申请书时要注意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怎样写出令自己满意的申请书呢?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申请书借鉴]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范文(5篇),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 篇1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2月12日至4月2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心态上的变化:在我看来毕业实习是大学生涯中最值得憧憬的一项课目,也是我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天真封闭的学校向复杂开放的社会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让人兴奋又使人受挫,有点苦并乐着的感觉。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领悟到了从学校到社会的巨大变化,从一个书生气十足的大学生渐渐的在社会的熔炉中经受磨练和考验,使自己逐步适应社会的潜在规则和生存方式,有些东西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自己,让人慢慢的学会稳重和成熟,从一无所知变得逐步清晰和深入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

知识经验积累: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这次毕业实习我选择了xx律师事务所,理由有两个:第一、由于职业规划是想考进公检法机构,所以在大学寒暑假期间的实习我都选择了法院;第二、由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不太了解,同时我认为应该开阔眼界,为自己以后就业寻求更广阔的道路,因此这次长达将近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我选择了律师事务所。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成果

(一)整理卷宗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撰写法律文书

本来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但实习期间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所以上手也较快。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但后来发现,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做支撑的,例如我帮一位律师写一份银行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到的是银行业务知识、合同法、担保法及法律风险等专业实务知识,这要求我应先掌握其相关知识。我想空洞的头脑和简单的思维断然写不好甚至写不出。

又如我在修改合同书和写刑事控告书的时候,我在法言法语和文书内容安排方面的生疏就被律师指出。这时我才充分体会到知识的运用也需要良好的表达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

法律文书关系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措辞必须严谨,马虎不得。我所写过的法律文书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复修改,因为我知道那影响很大,高兴的是律师对我工作的肯定。

(三)协助律师咨询

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四)关于律师的理解

1、抗压能力要求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专业知识要求高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重要的沟通能力

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正确对待律师的身份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5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代理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事务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四、总结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让我认真看清楚律师到了道路的坎坷与艰辛、欢愉与收获。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的事业指南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最后,作为即将就业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看到法学的就业前景是乐观的,但道路的曲折的。我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不应该只盯着传统的法学学子出路,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凸显出越来越大的优势,可谓前景广阔。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同时,坚持历练自己,在岁月沉淀之后能够留下人格的魅力!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7.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8.拟定本所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本所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方案;

9.拟定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履行管理职能,或超越职权范围,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损失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对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

第四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名对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先予停止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继续执行,由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专职律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非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受聘担任本所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律师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律师酬金及支付方式;

6.专职律师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专职律师对外开展律师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负责,对本所负责。专职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专职律师的办案工作量、业务收入量应记录在册,作为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条件。凡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和条件,可申请成为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专职律师对事务所的管理有建议、批评、监督权利,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九条 专职律师有获得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事务所对专职律师的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五十条 专职律师应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享有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和各项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专职律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律师助理和业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志于成为本所专职律师但尚无律师实务经验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受聘成为本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须与本所签订律师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工作,律师助理须在指定律师的带领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助理在担任助理期间,按合同规定,由事务所发放固定报酬,并视业务能力和办理律师业务的业绩获得奖励。律师助理享受与专职律师同等福利、劳保待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师考核,作为申请成为专职律师的条件。律师助理业务能力突出,有条件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成为专职律师。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志于协助本所开拓律师业务且确有实效的专业人员,可受聘成为本所业务顾问。业务顾问须与本所签订顾问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务顾问在聘用期间,根据业务开拓的业绩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专职律师条件并自愿辞去公职,申请担任本所专职律师的,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为专职律师。

第八章 兼职律师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聘请具有专长,政治素质良好,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十条 本所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所专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兼职、特邀律师聘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根据合同和本章程规定计付。

第六十二条 兼职律师符合专职律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可吸收其为专职律师,并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本所签订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第九章 行政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行政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行政人员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行政人员的劳动报酬核定、调整及支付方式;

6.专职行政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可以一人多岗。

第六十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服从工作安排。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对工作优秀的按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提高事务所总体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所鼓励行政工作人员进修法律专业课程或为提高本职工作能力的业务专业培训。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享受与专职律师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章 财务、审计与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建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七十条 本所在每一财务年度末,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全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重新核定全体合伙人的共有的财产份额。[唯美句子 WWW.weI890.cOM]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收益由劳务报酬和利润分配所组成。

合伙人劳务报酬在各自执业收入 %内按月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预分和年终结算相结合,预分时的比例,按照每一财务年度或合伙人增加、退伙时,合伙人会议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对本所当月税后不高于 %的利润进行分配,年终结算时的比例,按照合伙人会议对该财务年度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合伙人年度执业收入不满人民币万元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不能列入公摊成本的个人办公费用,由合伙个人负担,具体细则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以其工作数量、质量为依据进行分配。劳务报酬的分配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上述人员可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

第七十四条 本所提取执业收入的 %作为行政费用支出,用于支付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行政性开支。

第七十五条 本所成本性开支以节约为原则,根据《律师事务所财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列成本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实际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前,应由合伙人会议确定扣除应提取的费用后的所剩余部分为合伙人当年可分配的利润。

第十一章 债务承担及风险保障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因律师执业中的过错引起的赔偿,其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免赔额内或超过保险额度时,先由本所承担;本所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本所和合伙人清偿后,无过错的合伙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

本所发生的执业赔偿在保险公司保险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2.本条第1项所述的赔偿,如是因聘用律师的过错所造成,则在本所合伙人对外进行赔偿后,依据律师聘用合同的约定,可要求有过错的聘用律师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事务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非律师执业中发生的本所债务或者本所执业发生的亏损,先由本所承担;本所承担后,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

第七十九条 本所制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全所人员均应执行。

第八十条 为避免和减少因本所执业中的过错引起赔偿造成事务所的损失,本所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八十一条 初始合伙人应在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人民币万元,新增合伙人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万元。

第八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本所可为聘用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终止条件与清算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本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伙人会议无法行使职权,或者表决无法形成决议,且造成本所无法正常动作的;

4.全体合伙人无法承担对外债务的;

5.因其他原因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由合伙人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应对本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

2.退付未办结法律事务的费用;

3.清算之日前发生的聘用人员的报酬;

4.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费用;

5.应纳税款和其他款项;

6.本所的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 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的财产,按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八十七条 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应按前两年收益进行退赔,直至偿清债务为止。

第十三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送××司法局审核,自××司法局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 篇3

律师事务所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来事务所工作时间很短,也不成功。但是还是从您这里,学到了很多做人和做事的道理,在这里,我要谢谢您,虽然我要辞职了。

当初选择来我们事务所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希望自己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

2、离家比较近。

3、在××律师事务所的荣誉感。

现在选择离开律师这个行业是因为:

1、我的经济出现严重的危机,短期内无法赚更多的钱。

2、我感到深深的愧对我对家庭的责任。

3、经过切身的调研,社会上对法律行业的整体认识水平让我过于失望。

4、低层次的营销模式,让我的自尊心受到伤害。

5、缺乏对于这个职业本身的浓厚兴趣。总之我的辞职原因上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最后,还是愿××律师事务所发展越来越好,今后,如需要帮助也可以再找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租房合同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押金退吗律师租房合同在甲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合同模板格式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合同模板格式诉讼代合同模板格式理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租房合同怎么写才能合法有效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合同模板格式规范图片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版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合同模板简单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合同模板怎么制作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租房合同怎么写才能合法有效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方:

代表人: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租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精选 篇5

雇佣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雇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XX市律师事务所雇佣合同管理办法》及《雇佣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雇方申请在雇佣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雇佣方同意受雇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雇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雇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雇佣方无法为受雇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雇佣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雇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雇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雇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雇佣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雇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雇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雇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雇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雇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雇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说明:《XX市律师事务所雇佣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雇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雇佣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雇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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