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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10篇

发表时间:2024-03-16

无论您是谁请务必一读这篇关于“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的文章,随着人们对自我认识的提升,申请书是一种请求满足要求的一种公用文体,为了不让申请书总因理由不够充打回来,我们可以怎么写?如果这些经验能够帮你达到自己的目标和梦想那我就感到非常高兴!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朱某某,男,汉族,20__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__)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__年1月12日、20__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__0元(定金)和20__00元。20__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__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__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__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__)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XX银行XX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双方在充分了解并真实表达意愿下签订供货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继续履行,反对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在XX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账户,但该账户被冻结后,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济往来,资金流转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也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并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即使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但被申请人冻结的金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进行赔偿。请考虑此事。

综上,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并作出变更裁定。因为该裁定错误地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希望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

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请求,要求法院解冻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该账户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致使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并且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冻结其银行账户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X元。

综上,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并作出变更裁定。因为该裁定错误地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希望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O一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4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选范文

小编为你整理关于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借鉴。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XX银行XX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二、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XX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三、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此致

**市XX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5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x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6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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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7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XXXXXXXXX。

贵院在(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8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弭家村。

被申请人:岳新文,男,40岁,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朱官村。申请事项:保全被申请人在邹平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立案,鉴于被申请人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保全车辆的车牌号:鲁MH2736。申请人以侄儿价值十万元的拖拉机提供担保。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桥镇弭家村

被告:岳新天,男,40岁,汉族,住魏桥镇朱官村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200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驾驶三轮汽车在范家村北边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论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由邹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今,原告仍在接受治疗,被告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审理。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9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财产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20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__号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________________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x年7月12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原告)诉刘(被告)、经济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一、申请人与陈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和刘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和刘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四、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主张确认和刘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诉讼请求。

五、陈如果不立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投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陈将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请求贵院冻结的x万元是申请人为参加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而提供的保证金。但陈错误地向贵院提出了冻结该款项的申请,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从而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为此,陈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并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陈申请冻结我的账户,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并请求贵院支持我的请求。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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