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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汇总

发表时间:2023-04-21

生育二胎申请书。

申请书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达成目标,申请书的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知晓。你知道怎样写申请书才能合情合理吗?以下是我们花时间整理的《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1)

我叫_____,男(女),民族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年_____岁,爱人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年_____岁,家住在__________乡(镇)_____村。

我们夫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一女孩,取名_____,现年_____岁。

因__________长期患有____________病,经治疗未愈,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家中生活又比较困难,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_____条_____款的相关规定,特申请生育二胎,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2)

尊敬的街道计生办:

您好!我们是千蓝街道阳光社区3栋1006室的一对夫妻。

我们的婚姻生育情况如下:本人____与妻子____于20___年在海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于20___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已经4岁半了。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夫妻收入都属于中上等水平,完全有能力抚养第二胎子女。因此向镇计生办提出我们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的申请。

希望计生办核实确认我们的申请材料,给予尽快批示。

附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3)

单独二胎生育申请书一:二胎指标申请书

________计生办:

我是_______村(居)民,

名叫______,丈夫名叫_______,我二人于________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______年____月,符合《_______计划生育条例》,特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年月日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签字:________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4)

(双方户口为本市申请二胎)

我叫(),年月日出生,性别:男(女),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市区街道号楼门号。

我爱人叫(),年月日出生,性别:女(男),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市区街道号楼门号。

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温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我们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情况属实

(档案所在地盖章)

注明第一个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5)

申请书

(双方户口为本市申请二胎)

我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性别:男(女),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XXX市XX区XX街道X号楼X门X号。

我爱人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性别:女(男),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XXX市XXX区XXX街道XX号楼XX门XX号。

我们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我们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情况属实

(档案所在地盖章)

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A4纸。

注明第一个子女姓名:XXX;性别:X;出生:XX年XX月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6)

****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人姓名****,****年**月**出生。妻子姓名****,****年**月**日出生。

我是独生子女。

我们夫妇于****年**月**日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孩已经**岁,健康活泼。

现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请求生育第二胎。

特此申请,谨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

****年**月**日

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篇7)

我是XX村(居)民,名叫,丈夫名叫,我二人于XX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XX年XX月,符合《XX计划生育条例》,特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我国司法机关对之前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满足条件,且欲生育二胎的夫妻来说,在按照生育二胎申请书范文的格式书写申请书之后,是可以生育二胎的。

一、可以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这包括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

2、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一定年限(如5年)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况)的,原婚子女数量满足一定条件的(通常双方子女数量之和不超过2人);

5、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6、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偏远山区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无儿家落户的等);

7、夫妻一方有一定级别因公伤残的;

8、夫妻一方从事特殊工作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持续从事矿井采掘、出海捕捞等工作5年以上等);

9、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特殊身份的(如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是烈士的独生后代、被解救回乡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的妇女等);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体可以查询当地二胎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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