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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汇总

发表时间:2023-03-19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的末尾要写上申请盼跨整人姓名,我们有时会在日常生活中碰见编写申请书。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内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是栏目小编特意分享给您的,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1】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X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XX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X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2】

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符合裁定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二、局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外人拒绝接受财产保全决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他们可以知情或者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复议。人民法院对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复审。

三、案外人的异议权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时,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审判法院执行》。法律效力,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范畴,但负责执行的机关是本案的审判法院。总之,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前条第一、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充分。

以上内容是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裁定时的有关救济。我国对财产保全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就要求财产保全人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法律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衡量的。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3】

秦文昌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劳动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袁立春男41岁汉族住鲁权屯镇袁厂村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xx年12月19日晚上,被申请人因违章行驶,在武城县城广播大厦附近,将正在正常行驶的申请人撞上,致使申请人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目前,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武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文昌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4】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5】

申请人: 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七组。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覃,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十一组。系申请人的哥哥。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田英治律师,系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徐,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和平街1。

申请人收到贵院(2010)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永定路1号的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25252、025253、025254号的三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为张国用(出让)字第2003——0089号的土地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实体错误。

2006年7月7日,腾飞建材门市部依照永定区人民法院(2000)张定执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及22万元价款,抵偿取得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火车站西头的佳宾酒店(简称佳宾酒店),其土地使用证号为(92)210417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5864。2006年8月10日,申请人以22万元的价格购得佳宾酒店的所有权,申请人覃正贵系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徐娣贤所有的佳宾酒店的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永定区人民法院(2000)张定执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真实、合法有效,而申请人又是合法取得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申请人返还佳宾酒店的拆迁补偿款及承担利息,申请法院查封的申请人的财产并不能确定是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并非是可期待执行的对象。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查封的行为显然属于实体错误。

二、程序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本案被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就裁定查封申请人的财产,实属于程序错误。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2010)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的所有资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过错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六 月 九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6】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时前向本案被告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年 月日就已经取得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7】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_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__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_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__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模板【篇8】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男,x族,x年5月6日出生,xx业主,住xx乡某村某号,邮编: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对北京某美容美发厅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xx系夫妻关系,北京某美容美发厅系个体工商户,业主是郭刚,该店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xx与xx(女,19岁,河南人)非法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希望,xx准备向贵院提起诉讼,考虑到郭刚随时都可能转移、出卖财产,从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起诉、审判、执行的顺利进行。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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