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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推荐]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1360字)

发表时间:2022-08-24

培训协议书法律效力。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机关、社会团体等表述愿望时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随着现今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撰写一些必要的申请书,不同的申请书会用在不同的场合,申请书要怎么写才好呢?重点陈述哪些方面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精选推荐]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1360字),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一】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 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

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区政府,对工作进展慢的实行挂牌督办乃至警示约谈。

八、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三】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四】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示范申请书(省级)

xx省扶贫办:xx镇xx村位于xx市东部,距xx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xx亩本来......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五】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六】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篇七】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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