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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1-05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篇1

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及奥运会在北京召开的现状来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运营安全是我国地铁交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之一.在对国际和国内地铁运营安全形势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地铁运营安全防范的人、物、制度和社会环境四要素,以利于下一步地铁运营安全工作的开展.人的要素是指乘客要有较强的安全防法范意识,地铁工作人员具有高素质的工作水平.物的要素是指地铁装备防灾抗灾能力强.制度的要素是指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备.社会环境的要素是指全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整治预防灾难.

作 者:韩利民 李兴高 杨永平HAN Li-min LI Xing-gao YANG Yong-ping  作者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刊 名: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年,卷(期): 14(10) 分类号:X9 关键词:地铁   运营安全现状   安全防范对策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篇2

20xx年,营业部在上级行和支行党委、行长室的正确领导下,以凝聚人心为动力,以创新服务为抓手,大胆管理,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支行所赋予的各项任务,对公存款时点万元,比年初净增万元,日均存款万元,储蓄存款净增万元。现就一年来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凝聚人心,铸就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人心涣散将会一事无成。营业部主任室一班人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凝聚人心放在突出的位置。

1、率先垂范,正人先正己主任室一班人以身作则,加强学习,做学习典型的倡导者、组织者,更是实践者。为人师表,清正廉洁,以俭养德,以自己品质来影响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搞亲疏、不拉帮结派、做到一碗水端平。鼓励员工多提意见,只要是合理的就采纳。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在业绩分配的敏感问题上,实行公开化,增强透明度。确保每位员工看到放心、拿到舒心。

2、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营业部现有员工29名,其中党员13人。党员在群众中的作用在营业部显得尤为重要。营业部党支部围绕支行所下达目标任务进行剖析,统一认识确保每一位党员就是一支标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党员发挥战斗模范作用下,积极培养后备力量,吸收优秀员工向组织靠拢。

二、服务创优,运筹制胜千里。

服务创新是银行工作永恒的主题,只有加强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才能创效益。营业部主任室一班人响应市分行和如皋市政府的号召,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诚信”窗动中,将营业部服务水平上升一个新台阶。我部先进做法,讯和《如皋日报》已作了相关报道。

1、抓好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主任室以创建“文明窗口”为契机,经常性组织员工学习《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基本素养和服务行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员工的服务言行,促使员工严格遵守“八要、九不、十做到”,真正把客户当衣食父母,倡导“用心”服务,把顾客当亲戚、当朋友。员工张焱在柜面服务中,能够标准使用“三声、两站、一微笑”,多次在市分行明查暗访中受到表彰。

2、抓好考核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员工优质文明服务奖罚档案,将员工服务表现列入年度评优评选等考核内容,增强了员工忧患意识,提高员工的服务自觉性;

二是建立服务质量与业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营造“多干多得,少干少得”的公平竞争机制,形成了全行员工“争干”、“抢干”业务的良好局面。

三是建立各网点、客户经理、客户的评议机制。由网点负责人评议管库、提解员,客户、客户经理评议柜面接柜人员,从会计接柜、出纳接柜、管库提解员中各评选一名服务先进,按季给予奖励。四是设立了优质文明服务奖励基金,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3、抓好为相关部门的服务工作

营业部既是独立的服务部门,同时又是支行与各网点的枢纽。一是积极配合客户经理做好各项贷款发放和资金回笼。今年8月,积极配合客户经理省内首家办理保理业务xx万,取得了万经济效益。二是服务好基层网点。努力提取高提解、库房人员服务水平,及时做好现金调拨以及支行有关文件的传递。

三、求真务实,勇拓市场

“发展才是硬道理”。没有市场的发展一切将无从谈起。年初,主任室根据支行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手段,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神,结合营业部具体情况,确立了向市场要存款、向他行存款挖存款的工作思路。锁定目标,不达目的不罢休。

1、全面理顺营业部开户单位状况。

建立大户台帐,定期走访。现代银行的竞争是产品与服务的竞争。营业部根据不同的客户推行个性化服务,对人民医院、盐业公司、中医院等大客户继续实行上门服务,向结算频繁单位推荐我行网上银行快捷的结算方式。目前,已开立网上银行户。

2、拼服务、情胜一筹。

南天投资管理公司是我8月份争取过来的一家客户。作为一名银行人员要有一种职业的敏感性,当主任室得知xx商人xxx等14名老板筹集资金准备南天集团产权时,马上多打听并与刘正光等人取得取系,向他们介绍我行的服务和结算优势,用真诚赢得南天人的信任。8月8日决定来我部开户,并打入注册资金xx万。

3、群策群力,挖掘存款源。

安排有较强活动能力的周山华专攻市场营销,有效充实公存力量。同时鼓励员工献计献策。并制定出奖励办法,有力地激发了员工拉存款的积极性,员工沈建华利用爱人在部队的关系,积极揽存150万。

4、积极配合客户经理做好服务工作。

今年8月,江苏红杏绢纺集团因经营不善被迫改制,这涉及我行贷款移位等相关问题。我部积极配合,并负责帮助解决相关手续。使我行资产得以保全。新注册的江苏大地蓝绢有限公司首次打入注册资金2158万。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篇3

1、前言

在广州地铁车站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管理中,扶梯项目和屏蔽门项目的管理模式相似,业主均要全线管理,且两项目工程均属于采购包安装的交钥匙工程,但两者管理特点有很大区别。我非常有幸经历了两项目管理的磨练,有较深刻的体会,总体感觉屏蔽门项目管理存在较大困难和风险,其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地铁屏蔽门属于新的技术应用,屏蔽门市场不成熟、承包商管理不规范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其风险在于地铁屏蔽门自身特点决定其施工总是最后完成,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合同管理失败,下面就地铁扶梯和地铁屏蔽门项目管理中体会到的区别和特点进行简要分析比较,并对广州地铁新线建设中屏蔽门项目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2、承包商与外资的合作模式的区别

在地铁扶梯项目和屏蔽门项目的招标中,其具备条件并参与广州地铁项目投标的品牌均不多,招标有一定困难,但扶梯机械结构比较复杂,其生产加工需要不少专用工具和工装,外方要合作必须有前期的投入和合作即至少需要一套完整的生产组装线的投入,目前各大品牌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和市场,其模式是稳定的。屏蔽门除去其核心电气控制技术外,其机械结构简单,可以寻求合作单位的机会较多,且不需要前期太多的投入,合作可以短期内形成,均属于新合作关系,也可以描述为项目合作模式,其稳定性差。因此,屏蔽门招标相当困难,可以选择的品牌不多,每一品牌在中国的应用都是新的应用,承包商内部协作需要磨合,其磨合过程中带来的矛盾是项目执行困难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屏蔽门项目管理中业主常常要面对老外和控制老外,且老外与中方文化差异也是项目执行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技术的成熟性及其在国内技术应用上的区别

扶梯和屏蔽门的核心技术均有上百年历史,属于成熟技术,但其技术的应用在中国有很大的差别,扶梯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各品牌扶梯在中国形成相当的市场,厂家对其技术的吸收和应用比较成熟,合同签订及设计联络完成后,如果其主要技术条件确定,中方的技术人员可以完全脱离老外进行生产安装调试,同时国内电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并将其强制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出台了多项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对其生产、制造、安装及维保进行了相当规范的管理和约束。而屏蔽门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第一条线的应用是广州地铁二号线仅有 8 年的历史。由于广州地铁二号线屏蔽门的成功使用,效果良好,国内地铁屏蔽门市场才在最近 2 ~ 3 年内初步形成,国内各大城市北京、上海、武汉、南京、天津、深圳、杭州、重庆、成都、沈阳等城市纷纷提出屏蔽门需求,屏蔽门各大品牌均看到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寻找其合作的伙伴,其之间的链接较新,中方对其技术吸收和成功的应用还需要几年的磨练和过渡,因此,在合同签订到合同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方均需要依靠外方直接技术支持和现场的指导,且其门体的设计和生产及安装属于中方,也需要有段时间的运行考验和完善,在合同执行中,特别是安装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安装困难和返工现象严重,影响了质量和进度,且安装运行后还有部分设计不合理需要整改和完善,同时由于屏蔽门市场还未成熟,属于新产品的应用,国家还未有直接的法规和标准对其进行控制和约束,需要业主根据合同间接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和欧洲行业的有关标准进行控制和约束。

4 、程管理上的特点

4.1 预埋件的区别

地铁站各扶梯预埋件比较分散,以每台扶梯井道不同位置进行布置,因此每台扶梯位置定位基准不同,它的重要高度尺寸的确定依靠车站装修 1 米线,而其它定位尺寸的形成和确定与复杂土建结构差异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由于各扶梯井道定位随土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故易产生设备建筑施工图、土建结构施工图和扶梯安装布置图三图不一致的现象,需要业主在前期重点抓住三图不一致管理,避免现场大量出现由于设计或土建施工引起预埋件错误的现象。但如果出现扶梯土建井道预埋件错误或超差现象,其整改工作量相对分散,易于整改。

而屏蔽门预埋件集中,其定位基准和位置是固定的,均是以车站有效站台中心线和轨道控制基标为基准,因此,其不易产生各图不一致现象,但如果预埋件有错误或超差,其土建的整改工作量相当大且需要整改周期长,土建极其不愿意整改,如果工期紧张,其土建整改变成了不可能,必须由屏蔽门的特殊设计和生产进行弥补,广州地铁三四号线屏蔽门业主和施工单位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处理。

4.2 测量区别

地铁各站扶梯井道分散,而且每台扶梯尺寸的测量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即井道内部尺寸的测量和 1 米线确定后的高度尺寸的符合,这样一个站就可以采用土建完成一个井道就测量一个井道的方法对土建井道进行及时的跟踪测量,其测量只要跟踪及时就不会影响生产和安装进度。屏蔽门预埋件集中,其测量必须在所有预埋件施工完成后才能进行测量,同时由于屏蔽门自身项目的特点,其测量必须在轨道控制基标提供后才能进行,且部分非标件,上下钢结构及端门的设计和生产需要测量后的数据进行,因此,屏蔽门产品特点决定其测量较滞后,且其测量结果直接影响生产,特别是非标件的生产,由此轨道控制基标提供的时间是影响屏蔽门总体工期的关键因素,需要业主积极协调解决,为施工单位尽量争取时间,规避工期风险。

4.3 产品设计和样机制造区别

扶梯的主要技术参数稳定、其设计和样机均比较成熟,重点在于室外梯的设计和应用,广州地铁要求的是全露天型室外梯,且由于广州特殊气候对其室外梯的应用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广州日立经过二号线的应用,在三四号线已经改善了很多,趋于成熟,其它国际知名品牌扶梯均在技术和国外有较成熟的应用,但是否适应广州地铁的特殊工作环境要求需要经过实践检验。而屏蔽门主要技术参数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国内大部分厂家处于样机阶段而没有真正应用,其国内厂家设计的门体均属于新的设计应用,其设计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需要在运行中不断考验和完善,在项目安装完成后仍然有很多局部设计缺陷需要整改和完善,并给工程管理和施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4 产品生产和包装区别

扶梯生产厂家自身机械加工能力很强,扶梯配件市场比较完善,重要部件生产质量控制严格,产品生产组装均由专用工装确保质量、有专门的加工厂和组装车间,且在出厂前均经过组装调试完成后,再经过合理包装设计和产品包装,以站和台为区别进行发货。屏蔽门机械部分比较简单,要求的加工精度及组装装配精度比较底,其承包商自身机械加工能力不是很强,基本需要外协,且没有专门的屏蔽门配件市场,其包装简陋不规范,没有标准的包装设计,常常以散件发货到现场组装,加大现场管理的难度,易造成现场管理的混乱直接影响质量和工期。

4.5 产品安装及产品安装队伍区别

扶梯产品已经经过工厂组装和调试,其安装工艺安装过程质量控制是稳定和成熟的,其安装过程的各个工作分界面非常清晰,且其安装队伍均是厂家固定合作伙伴,熟悉本产品的安装。而屏蔽门不经过工厂组装和调试,直接在现场进行组装和调试,其安装工艺、安装质量过程控制均有待改进、电气与机械之间的施工界面不清晰,且安装队伍均是第一次接触屏蔽门,需要厂家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但实际常常是现场边学边干,因此,过程返工现象较多,且质量控制较差,项目完成后有大量整改。

4.6 施工管理人员区别

扶梯项目管理对项目经理和施工员的技术要求水平不高,但需要其有很强的现场协调能力,在工厂组装调试人员的技术支持下,其现场的进度和质量,安装队基本能够控制,加上厂家的内部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可以确保其进度和质量。屏蔽门对项目经理和施工员的技术要求水平高,需要其有很强的现场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应能指导安装队的安装并严格监控其进度和质量,其原因是安装队对屏蔽门技术掌握弱势和屏蔽门未经过工厂组装对现场组装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厂家对其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及安装队伍进行严格的培训及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

4.7 工程接口区别

地铁扶梯接口主要是扶梯土建预埋件误差,车站提供的装修1 米线、扶梯与天地墙之间的收口及其运输通道与各专业场地占用等施工过程接口矛盾较大,其它还有 EMCS、低压配电、给排水、主控之间的简单接口。屏蔽门专业主要是屏蔽门土建预埋件误差,屏蔽门与石材及绝缘层之间接口,屏蔽门顶部安装空间与天花之间的接口,墙面与屏蔽门端门之间的收口,屏蔽门管线布置与其它管线和设备房装修接口,屏蔽门测量设计生产安装的基准点与轨道控制基标及其施工之间的接口,屏蔽门与主控、车辆、信号的接口,及现场占用场地与其它专业之间的接口。

5、总结

针对以上的对比分析,在广州地铁新线建设的屏蔽门项目管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5.1、招标中应关注各品牌在中国的合作模式,并发展潜在的投标人,把握好招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

5.2、针对技术应用的成熟性应在招标文件、合同、设计联络及样机等阶段进行充分考虑和弥补;

5.3、针对预埋件的完善,新线建设中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对屏蔽门预埋件方式及其尺寸标注及公差标注进行完善。

(2) 土建施工工艺及其尺寸检测方法进行严格控制,使土建施工和测量与机电安装要求协调一致。

(3) 改进屏蔽门内部结构,进一步增加其对土建误差消化的能力。

5.4、在设计联络和样机制造阶段应重点增加中方对其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成熟性的审核,重要外协件的考察、测量内容的完善特别是对非标件设计和测量之间接口的完善、安装工艺的审核、组装和包装设计的审核、机械和电气施工界面的清晰划分、承包商内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重点审核 ( 承包商对其项目经理、施工员、材料员、发货员、安装队伍等的培训 )。

5.5、充分利用好项目管理商和监理,项目管理商应重点对样机及其有关试验进度和外协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增加内部培训内容的跟踪和控制,确保现场施工中的人员均经过合理的培训。

5.6、屏蔽门监理单位争取尽量早招标出来。在土建预埋件开始时,屏蔽门监理能够提前进入现场对土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合理沟通,让土建每个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了解屏蔽门预埋件要求,确保预埋件的准确性,并在车站机电承包商进场后及时对屏蔽门存在的接口进行沟通和协调,让各有关单位均能了解该项目的特点,并严格监控屏蔽门施工工序及质量。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28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篇5

1、班组长是班组的当家人。如果班组是公司的细胞,班组长就是细胞核,是班组的“主心骨”。收费班组构成有几十人,多的近百人。如果没有一个当家人,就形不成统一协调的战斗集体,公司、部室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就不会有力地组织贯彻执行,运营工作和生活中的疑难问题就无人组织研究,并加以解决。

2、班组长是收费一线的指挥者。班组长是“兵头将尾”,是直接带领员工从事一线收费工作的实践者、组织者。收费的班组长,如果指挥不利,管理工作搞得不好,将会给班组、甚至全公司造成损失。会指挥的班组长就能够促进运营管理,就能够合理安排和组织好基础工作,营造正常的运营秩序和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就能够解决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班组的各项任务,实现收费运营目标。

3、班组长是班组建设的组织者。班组是运营成果和造就培养人才的阵地,班组长不仅要起安排班员业务的作用,而且要起组织建设员工队伍的作用。班组长又是培养造就人才的具体组织者。对班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道德、纪律、法制等教育,带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都要靠班组长来组织实施。

首发股份公司在班组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两年多来,对班组特别是对班组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视,建立了符合实际的班组制度和行之有效班组考核机制。主要做法是:追求一个目标,夯实两个基础,提高三个能力,实施四个步骤。

一个目标:

就是实现班组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运营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是单元组织规范化。通过各运营班组制度科学化,工作程序化,管理规范化,实现运营管理规范化。

两个基础: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基础,从制度上保障管理的加强。建立班组制度是班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班组制度是做好班组工作的基础,是加强班组工作的条件,是促进班组建设的有力保证。

制度建设关注三个问题

1制订制度必须从工作实际出发,必须体现制度的实用性、可行性和严谨性。

2必须在工作中进行思考,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环境的改变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方面,坚持持续改进。

3必须全员贯彻严格执行。制度的关键是落实,落实的表现是执行,执行的前提是知晓,抓实这几个环节才可实现以制度要求,以制度约束,以制度激励,以制度管理的目标。

二是加强素质建设基础,通过素质的提高推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人员培育是班组建设的关键。班组建设的成就最终由人员的素质来体现,包括班组长的素质和班组成员的素质。班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需要一定的素质要求,素质建设是班组建设的重要环节。

——培养政治素质高、能吃苦、肯奉献的队伍。班组是生产任务的实施者,面对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和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现状,员工只有对岗位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发挥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才能形成一支具有团结实干作风的队伍。

——培养业务熟练、技术精通的队伍。精通业务的人员会及时发现运营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熟练业务技术是提高效益的直接体现,作为高速运营管理的窗口行业,熟练技术业务还可促进行业形象、公司形象的树立。

三个能力:

1业务指导能力。班组长作为收费现场的组织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现场指挥能力和业务指导能力,通过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带动班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2协调组织能力。针对劳动力密集和员工驻站生活的特点,班组长既要组织好工作,也要组织好员工的生活。要使班组成为团结的集体,具有较强凝聚力的集体。

3开拓创新能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创新越来越快,对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措施、新方法的出现必将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业务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进推动班组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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