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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谁申请书6篇

发表时间:2023-11-26

工伤认定申请书。

在我们平日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有不少人会经常涉及到关于申请书的写作,申请书的事项要写得清楚具体,涉及的数据要准确,怎样写出令自己满意的申请书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工伤认定谁申请书6篇”,希望能帮助到你的学习和工作!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1

联系电话xxxxx。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于xxxx年xx月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在xx岗位工作。在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xx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现已住院治疗x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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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依法认定申请人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xxx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20**年二月二十八日将xx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xxx建筑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中,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年五月十日聘用申请人xx到其工地上做工.20**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人xx在抬石块上车过程中,因踏板翻滚导致xx从跳板上翻落下来,造成申请人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2外伤性脾破裂;3失血性贫血.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2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0394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二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3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

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一年时效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解释第7条规定了超过一年时效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

6.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4

事实及理由:xxx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将xx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xxx建筑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当中,xx建筑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五月十日聘用申请人xx到其工地上做工。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人xx在抬石块上车过程当中,因踏板翻滚导致xx从跳板上翻落下来,造成申请人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2外伤性脾破裂;3失血性贫血。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住址: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联系电话、地址)

2。

3。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等,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争议的焦点;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下载打印须使用a4级,言语末的落款应为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2、仲裁请求应逐项写明具体要求体要求,有金钱给付请求的应有明确金额。

3、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牌、厂牌、工卡、工资表(单)、求职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本申请适用于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申请的自行制作。

(1)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2)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或饲料、防疫)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公顷、万头、万只),种植(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 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一式4份,每份加盖红章,印章清晰。

2、 表内1至7页由申请人填写,可附页。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

4、 生产管理形式:在表内所列形式“□”内划“√”,并填写栏内内容。

5、 防疫条件与设施:指养殖场所拥有的条件与设施,如消毒池、兽医室等相关设施、仪器。

6、 农药名称、肥料名称、兽药名称、渔药名称,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7、 农药使用情况(第3页)、肥料使用情况(第4页)、农药及其它化学剂(第5页)、兽药(第6页)、渔药及其它化学剂(第7页)栏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

8、 饲料添加剂:自产自用的饲料添加剂需附详细配方及生产许可证。

本产地在生产 过程当中,严格执行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现就此作如下声明:

⑴本产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掌握无公害 标准,并保证在生产过程当中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本产地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⑵本产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无公害 生产技术规范,决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限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⑶接受(填省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本产地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检查及资料复核。

日期: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5

篇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籍贯江苏,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年*月**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小学教师,****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年*月**日上午*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

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谁申请书 篇6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例篇一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例篇二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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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xx-12-14 17:36 阅读:446次

第1篇: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第2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第3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职务:局长

电话:0755-25985109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2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年8月3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

申请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到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的否决,其一直举行下去,说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该活动的.,活动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并报销,更能说明公司对于该活动的举行是持支持态度的.不能出了问题,就将责任推给公司部门,进而免除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申请人在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该活动,即表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的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的篮球场.受伤的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的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的现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导致由无辜的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的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的、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的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的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年2月份的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日期倒签至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的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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