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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执行申请书七篇

发表时间:2023-08-09

执行申请书。

紧跟着时代不断进步的步伐,我们的工作或生活中经常需要写申请书。申请书是从文章的写作目的和中心主题入手,使文章的中心思想得到清晰深刻的表达。怎样书写申请书更容易获得审批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你提供不与执行申请书七篇,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暂缓执行(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由于***行踪不定,没有固定职业,无从打听,很少在自己住所居住,也很少回其老家(*****),难于找寻。为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年**月**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3)

监督执行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法院申请对一项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强制执行。该申请书的目的是让法院对判决或裁定的迅速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下面将详细介绍监督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和撰写要点。

一、申请书的标题及目的

申请书的标题是“监督执行申请书”,旨在向法院申请对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该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

1. 申请书应当以正式文书的格式书写,包含标题、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事由、申请理由、证据等栏目。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联系方式和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应提供姓名、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3. 在申请事由中,必须具体说明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以及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具体义务。

4. 申请理由应当详细陈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以及该事实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5. 申请人须提供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

三、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1. 清晰明确陈述申请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特别是在其他材料丢失时,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申请人。

2. 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对判决或裁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判决/裁定的日期、案号和法院,以及相关的具体要求和期限。

4. 阐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可以列举具体事件、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目击证人或证据材料,以增加说服力。

5. 陈述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义务对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例如财产损失、信誉受损等,并提供证明材料。

6. 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并明确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

7. 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撰写,避免使用法律术语,以便法院工作人员理解和处理。

撰写监督执行申请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要求申请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撰写。只有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才能使法院正确理解和判断案件,并执行判决或裁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义务,实现司法公正。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张ⅹⅹ

被申请人:李ⅹⅹ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由于近期申 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6)

紧急请求执行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贵法院递交此份紧急请求执行申请书,希望得到贵法院的帮助和支持。

我公司与某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按时交付了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并且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

然而,某某企业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相关款项。我们多次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催促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时间。由于拖欠款项的存在,我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针对此情况,我公司不得不向贵法院寻求帮助。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出以下紧急请求执行申请:

一、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拖欠的全部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对方拖欠的款项总额为XXX元。

二、要求贵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紧急处理,尽快落实执行结果,确保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公司目前资金状况紧张,无法承受更多的经济损失,因此希望能尽快收到款项。

我公司已经向贵法院提交了申请材料,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我公司的迫切需求。我们非常期待贵法院对此紧急请求申请给予关注和重视,并尽快进行审定和判决。

鉴于对方一直以来的拒付行为,我们希望贵法院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判决得以快速有效地执行。为了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贵法院尽快查封对方相关财产,并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

最后,我公司再次强调,此紧急请求执行申请是基于对方一再拒付的情况下提出的,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所有义务。我们坚信贵法院将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谢贵法院的支持和关注!

此致

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7)

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异议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0042,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XXXXXXXX15栋

申请事项:

撤回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XX15栋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其他请求事项予以保留。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深龙法执字第XXXX号案件中,贵院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XXXXX的房产视为被执行人XXX的`财产进行执行,但实际上该财产属于申请人和儿子XXX居住及所有,于是依法向贵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但贵院未对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XXXX15栋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撤回对该套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望批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xx年七月十九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8)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一: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二、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二: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1435字)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杨xx,电话 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04)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三: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519字)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9)

暂缓执行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执行事项:包括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的起止时间等。

3.执行依据:包括相关法律依据、执行文书等。

4.执行现状: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执行进度等。

5.暂缓执行的原因:包括申请人的理由、被执行人的理由等。

6.申请人的要求:包括申请暂缓执行的期限、后果等。

下面是一个暂缓执行申请书的示例: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人XXX因执行申请人XXX的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XXX,执行的起止时间为XXX。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暂缓执行。

执行依据:

1.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执行文书。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现状: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信息。

暂缓执行的原因: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暂缓执行。

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希望尽快恢复执行,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申请人签名: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10)

同意终结执行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4.终结执行的裁定内容。

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书示例如下:

申请人:XXX

地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执行的案件编号:XXX

现申请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理由:

本次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XXX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多次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始终拒绝配合,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执行请求。考虑到本次执行程序已经持续多年,申请人已经无法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执行请求,因此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XXX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有任何影响申请人权益的行为,申请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不与执行申请书(篇11)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1958.8.____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广东省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女,1965.9.____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系申请人的妻子,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男,1972.10.______生,汉族,身份证:____________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诉讼请求约1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于7月23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申请人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三份之一。签订协议当天,被申请人支付了5万元,之后直接拒绝支付,而另外两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现申请人已使用医药费共30万元,欠医院约7万元,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存在再次拒绝支付及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后期医药费约30万元,按协议书应承担的比例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15万元作为医药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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