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文网

申请书 > 实用申请书 > 导航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3-07-17

执行异议申请书。

在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我们需要掌握写申请书这一项技能。申请书是一种表情达意的书信,但是比起其他书信更为正式。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得好申请书吗?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复议申请人刘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_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_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_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_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_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_于20_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异议申请人:xxxxxxxxxxx

异议人:xxxxx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xxx)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xxxx年xx月xx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大街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

,就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区____大道____号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李______,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居住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______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______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______年___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______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______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______,诉称王______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______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______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______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______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______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______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______年生大女儿王悦,20______年补办结婚证,20______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____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____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______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____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______共有房产情况下,王______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______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______的亲生父亲,王______系其子,王坤对王______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______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______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______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______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______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____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______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______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房产评估结果异议及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一:cc、男、汉族、vv年vv月vv日生,住xx路vv弄vv号;

申请人二:cc、男、汉族、bb年bb月bb日生,住xx路bb弄bb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路xx弄xx号的户主和同住人,依法参加xx年xx月xx日由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持进行的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xx市某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调查与调解会议。现因申请人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故根据《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x房地资拆【2004】xx号)第十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规定,向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提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并申请鉴定。

此致

x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