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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赔偿申请书汇集

发表时间:2022-07-14

征地赔偿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一般用来集体或者个人向组织和企业提出请求。在平时的生活学习工作中,很多人都开始编写自己的申请书了,申请书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怎么写申请书,把重点总结出来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收藏]赔偿申请书汇集,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赔偿申请书(篇一)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二单元20xx号 手机号:137******

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赔偿申请书(篇二)

平罗县卫生局:

本人魏光华20xx年6月26日不慎将“右肱骨内髁斯脱性骨折”,住平罗县中医院外二科手术治疗期间,平罗县中医院对患者极不负责,错误引导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不按《职业医师法》行医、治疗。

患者主治大夫司红兵剥夺患者选择权、知情权,外请县医院已被平罗县卫生局停止在平罗县医院手术大夫丁跃华为其做手术,司红兵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请丁跃华大夫给患者手术已属违法。

一小块骨头五次手术导致患者伤残

一、受平罗县卫生局委托,由石嘴山市医学会做出的医疗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受平罗县鑫源律师事务所委托,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魏光华之伤残评定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请求平罗县卫生局以《民事办案简明手册》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

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及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请求事项:

1、患者即申请人请求平罗县中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平罗县卫生局制作赔偿协议书,并陈述医疗事故的原因。

2、请求平罗县卫生局对平罗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拿出法律依据。

3、请求平罗县中医院法定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申请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赔偿申请书(篇三)

1、错误刑拘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xxx,性别,20xx年3月24日出生,xx族,xx文化,XX市人,xx公司退休人员,住xx省XX县xxxxxxxx室

赔偿义务机关:XX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①赔偿精神抚慰金xx万元

②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xx万元

③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xx万元

④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xx万元

⑤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xx万元

⑥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xx万元

⑦事实和理由:xx

2、错误刑拘国家补偿标准

错误刑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拘留并不存在错误拘留的问题,拘留期间本来就是侦查期间,只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因为存在错误逮捕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3、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我们在了解了关于错误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申请书范例应该怎么写之后,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提醒我们,当遇到一些困难的时候,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一个维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了。

赔偿申请书(篇四)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 人事行政部 工伤经办人: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xx)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XX。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

该员工住院治疗费用XXXX元,员工本人垫付治疗费用XXX元。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XXX元,以及XX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X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XXXXXXX)中。

二、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员工XXX年XX月XX日提出离职申请,预计离职时间XXX年X月XX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高新区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

以上两笔费用中,现因南昌市具体工伤医疗补助金未明确发文,高新区工伤保险暂不能支付工伤医疗补助

金,待高新区工伤保险支付给公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员工工资账户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于20xx年2月29日前转入员工工资账户。

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及签署:

人事行政部意见: 财务部意见:

组件事业部(副)总经理意见: 员工本人意见及签署: 意见:

赔偿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干部,xx年x月x日出生,在xx县xx局xx税务所工作,现住xx县xx局家属楼x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xx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xx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xx、徐xx去xx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xx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xx死亡;尹xx、徐xx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xx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xx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8日作出(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xx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xx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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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一篇)


申请书是表达请求意愿的实用性文章。按照平时学习工作的要求,我们可能会撰写一些必要的申请书,申请书是具有实用性的文章,你积累了多少关于申请书的范文模板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赔偿申请书(一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申请书的撰写的主要要求是要交代好,申请人、申请事由、被申请的机关名称、证人证言等内容。而且行政赔偿的流程分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审查、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行政赔偿的执行等,所以行政赔偿申请书是第一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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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赔偿申请书之四


申请书主要用于个人或者集体向企业、组织表述愿望时使用的材料。由于各种各样的现实原因,我们会遇到撰写申请书的情况,掌握申请书的撰写对自己会有很大的帮助,你是否知道申请书怎么写才能让人眼前一亮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实用]赔偿申请书之四,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

20xx年3月10日

好范文推荐 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的应用性很强,涉及范围较广。随着现今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时常会涉及到申请书的写作,大家的申请书有着许多用途,优秀的申请书要怎么写才能写出来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好范文推荐 赔偿申请书怎么写,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赔偿请求人:杨x,住韶关xxx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xx法院,韶关市xx路。

赔偿请求人杨x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xxx在二审期间(20xx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xxx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xx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xxx时(20xx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xx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xxx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封财产订立租赁协议在内的任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权限,因此,xxx对宏伟有限公司在20xx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赁请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或越权)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而由于xxx该行为导致的本人无法向宏伟公司追讨的设备租金应该由x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希望韶关市xxx赔偿委员会能对本案重新审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韶关市xxx赔偿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XX

XX年XX月XX日

值得分享: 行政赔偿申请书4篇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三)

目录

1.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自然人)

2.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赵某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职业 : 无业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所: 南平市八一路*号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某县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店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店从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恢

复营业期间,共发生店铺租赁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营

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商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店停业期间支出店铺租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赵某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某某公司

住所: 某市某路*号院*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南平市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

性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某某公司从营业执照被吊销

至恢复营业期间,共发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因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公司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某公司停业期间支出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某某公司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四】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

20x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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